2.每個沿海國應促進有關海上和上空安全的足敷應用和有效的搜尋和救助服務的建立、經營和維持,並應在情況需要時為此目的通過相互的區域性安排與鄰國合作。
第九十九條販運奴隸的禁止每個國家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懲罰準予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販運奴隸,並防止為此目的而非法使用其旗幟。在任何船舶上避難的任何奴隸,不論該船懸掛何國旗幟,均當然獲得自由。
第一〇〇條合作製止海盜行為的義務所有國家應盡最大可能進行合作,以製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盜行為。
第一。一條海盜行為的定義下列行為中的任何行為構成海盜行為:
(a)私人船舶或私人飛機的船員、機組成員或乘客為私人目的,對下列對象所從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為,或任何掠奪行為:
(1)在公海上對另一船舶或飛機,或對另一船舶或飛機上的人或財物;(2)在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地方對船舶、飛機、人或財物;(b)明知船舶或飛機成為海盜船舶或飛機的事實,而自願參加其活動的任何行為;(c)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項所述行為的任何行為。
第一〇二條軍艦、政府船舶或政府飛機由於其船員或機組成員發生叛變而從事的海盜行為軍艦、政府船舶或政府飛機由於其船員或機組成員發生叛變並控製該船舶或飛機而從事第一。一條所規定的海盜行為,視同私人船舶或飛機所從事的行為。
第一〇三條海盜船舶或飛機的定義如果處於主要控製地位的人員意圖利用船舶或飛機從事第一。一條所指的各項行為之一,該船舶或飛機視為海盜船舶或飛機。如果該船舶或飛機曾被用以從事任何這種行為,在該船舶或飛機仍在犯有該行為的人員的控製之下時,上述規定同樣適用。
第一〇四條海盜船舶或飛機國籍的保留或喪失船舶或飛機雖已成為海盜船舶或飛機,仍可保有其國籍。國籍的保留或喪失由原來給予國籍的國家的法律予以決定。
第一〇五條海盜船舶或飛機的扣押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個國家均可扣押海盜船舶或飛機或為海盜所奪取並在海盜控製下的船舶或飛機,和逮捕船上或機上人員並扣押船上或機上財物。扣押國的法院可判定應處的刑罰,並可決定對船舶、飛機或財產所應采取的行動,但受善意第三者的權利的限製。
第一〇六條無足夠理由扣押的賠償責任如果扣押涉有海盜行為嫌疑的船舶或飛機並無足夠的理由,扣押國應向船舶或飛機所屬的國家負擔因扣押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一〇七條由於發生海盜行為而有權進行扣押的船舶和飛機由於發生海盜行為而進行的扣押,隻可由軍艦,軍用飛機或其他有清楚標誌可以識別的為政府服務並經授權扣押的船舶或飛機實施。
第一〇八條麻醉藥品或精神調理物質的非法販運1.所有國家應進行合作,以製止船舶違反國際公約在海上從事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調理物質。
2.任何國家如有合理根據認為一艘懸掛其旗幟的船舶從事非法販運麻醉藥品或精神調理物質,可要求其他國家合作,製止這種販運。
第一〇九條從公海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1.所有國家應進行合作,以製止從公海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
2.為本公約的目的,“未經許可的廣播”是指船舶或設施違反國際規章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眾收聽或收看的無線電傳音或電視廣播,但遇難呼號的播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