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農民種植、培育的林木。
③集體與國有林場等國有單位合作在國有土地上種植的林木,按合同約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林木。
④公路、鐵路兩旁的護路林、江河兩岸的護岸林,按合同約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林木。
⑤在“四固定”時確定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⑥在林業“三定”時期,部分地區將國有林劃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並由當地人民政府核發了林權證的。
(3)個人所有的林木,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森林法》的規定,個人所有的林木主要是指:
①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樹木。
②農村居民在自留山上種植的林木。
③農村居民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定的其他地方種植的林木。
④農村居民和其他個人在以承包、租賃、購買等形式取得的有使用權的林地上種植的林木。
⑤農村居民和其他個人在承包的荒山、荒地、荒灘上種植的樹木,按合同約定歸個人所有的部分。
⑥城鎮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內種植的樹木。
2. 使用權形式
根據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的規定,我國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權形式多種多樣,但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國有森林、林木、林地由國有單位使用,該單位不擁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但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處分權,擁有限製的使用權。我國使用國有森林、林木、林地的單位主要有:國有林場(局)、建設兵團、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林業科研院所等林業事業單位,鐵路、交通、水利、農墾、部隊等部門所屬的森林經營單位,以及其他國有森林經營單位。
(2)國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由集體以合法形式取得使用權,如采取聯營、承包、租賃等形式獲得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權。
(3)集體的林地,由國有林業單位使用,經營林業的國有單位沒有所有權,但依法擁有使用權。
(4) 集體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集體經濟組織具體經營管理的,該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擁有使用權,所有權歸該集體經濟組織,稱為征、占用林地。同時,征用和占用林地,在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征用林地是指國家因工程建設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林地,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關規定,將集體所有的林地先征為國家所有,工程建設單位通過國家批準取得土地使用權,然後再改變用途用於工程建設;占用林地是指工程建設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變林地所有權性質,隻改變林地用途,把林地變為建設用地。因此,征、占用林地一般分為兩類:一是國家征、占用林地,係指國家進行各項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舉辦各項社會公共事業建設所需要使用的土地。二是鄉(鎮)、村占用林地,係指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鄉、村企業建設、公共設施建設和公森林公園共事業建設等需要使用的林地。目前國際上的權威森林認證機構是FSC。森林經營認證是根據一係列原則、標準和指標,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森林經營者的經營業績進行持續評估的過程,以確保森林經營有利於生態保護、經濟上可行和促進社區可持續發展。對通過森林認證的森林經營企業,由獨立的認證機構發給認證證書,並允許其產品貼上認證標簽。
1. 森林認證
森林可持續經營的認證(簡稱森林認證、木材認證或認證),可以被定義為是一個書麵證書產生的過程,這個書麵證書是由一個獨立的第三方證明生產木材的森林的所在地和經營狀況。
認證的過程通常包括:對某一森林操作或作用(即森林經營活動,通常是森林經營單位水平的森林經營活動)進行預評估,然後起草一份合同,界定雙方(認證機構與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接下來由一個具有多種專業背景的專家小組進行評估,然後頒發某一特定時期內有效的認證書(或稱證書),並要接受抽樣檢查。
單獨的森林認證始於1989 年。認證是一個市場經濟措施,其目的是提高和加強合理利用森林的意識。這種認證屬於“綠色標簽”、“環境標簽”或“生態標簽”的範疇,其作用是向消費者傳遞有關的信息,具體說來就是生產木材的森林是否實現了可持續經營。
森林認證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麵:
(1)森林可持續經營的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