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司法獨立(2 / 2)

五月二十五日,日本總檢察長三好退藏與法務大臣山田顯義聯名布敕令,規定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可以進行擴張解釋。而兒島惟謙則回應,刑法總則第三條白紙黑字規定了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新敕令無法適用於“大津”案,殆無疑問。

日本司法機關真能無畏無懼,堅持獨立審判嗎?

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判決出爐,在重重壓力下,日本大審院特別審判庭毅然下判:被告津田三藏犯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謀殺未遂罪,處以終身苦役。

判決一出,司法獨立於行政權,初現端倪,外交大臣青木周藏、內務大臣西鄉從道、法務大臣山田顯義三人由於插手司法東窗事,相繼宣布辭職。而事前態度強硬的俄羅斯苦於國力日衰,戰爭準備嚴重不足,隻能吞下苦果,借口皇太子尼古拉傷勢不重,日本皇親自看望,日本政府多次誠懇道歉,而大事化,事化了。

後人讚揚兒島惟謙為日本司法守護神,為日本司法獨立奠定了根基,高舉司法獨立大旗的日本,借勢與英法美等多國修改不平等條約。此案對於日本司法權最終擺脫行政權宰割操控,以及《明治憲法》引進的三權分立製衡得以落實,影響更為深遠。

但有學者指出,本案根據日本刑事訴訟法,理應由案件生的大津地方法院進行審判,卻由最高法院組成特別審判庭進行審理,與法不合。大審院院長兒島惟謙未親自參與審判,卻向主審法官出裁示,也與司法獨立的精髓——法官獨立,存在不差距。

至於刺客津田三藏本人,則被監於北海道釧路監獄,同年九月二十九日病死獄中,死因是急性肺炎,疑點重重,至今仍有人認為可能係政府謀殺。

大津案四年後,日本再度生震動國際的清朝重臣李鴻章馬關遇刺案。刺客山半太郎用手槍擊中李鴻章,導致他麵部受傷,明治皇大怒,下達敕語“嚴戒不逞”。相伊藤博文密派特使,要求將犯人判處死刑,但負責審理的山口地方法院的法官鶴岡琢郎仍然“冒下之大不韙”,依法將犯人判為無期徒刑。

在幕府的長期統治下,日本國民習慣於**餘習,進退俯仰唯政府之命是從,不知權利義務為何物,日本司法為何能在短時間內取得如此成功?

原因無他,明治維新後,日本展開急行軍式的近代化開,全盤西化,從西方引進先進科技、武器、文化,特別是法律思想及製度。根據學者尾佐柱猛統計,一八六九年到一八**年,日本翻譯西方法律著作五百餘部,大量法學名著改編進入中學課本,權利、自由、民主思想深入人心。一八七一年,日本設置司法省,同年設立東京法院,一八七五年創立大審院,一八八零年,參照《法國刑法典》的日本刑法率先問世,次確立罪刑法定原則,廢除舊律中罪名模糊的“不應為罪”。

一八**年,明治皇頒布日本曆史上第一部憲法《明治憲法》,一**零年推出《行政裁判法》與律師法前身的《代言人規則》,一**八年實施《日本民法典》,次年誕生《明治商法》,六法全書為標誌的法治體係粲然大備。

大津案中日本大審院院長兒島惟謙麵對內閣的壓力,麵對亡國的壓力,曾拍案而起,擲地有聲地:“日本若因此而亡國,那就讓它亡國吧,至少世人將記得日本曾是一個司法獨立的國家。”

日本法治精神之先進,日本法律人之魄力,真令人神往不已。

注:這一章全是水貨,但又實在很想寫,素材主要取自於百度百科、網易新聞、百度貼吧等地方,再加以糅合,這一個故事當時對我的震動很大,如果我國司法界也有此等人物,何愁不能做到真正的依法治國,而不是掛羊頭賣狗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