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虛擬經濟發展時期成文法與判例法的效率差別(2 / 2)

1.高度流動性。虛擬經濟是虛擬資本的持有與交易活動,隻是價值符號的轉移。相對於實體經濟而言,其流動性很高。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股票、有價證券等虛擬資本無紙化、電子化,其交易過程在瞬間即刻完成。

這一特性在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時卻也提高了法律規範的難度,市場經濟要求效率,要求盡可能節約時間成本,而成文法則要求在行為前商事主體的活動必須加以規範和批準,二者之間不可避免會產生利益衝突,從而使得成文法難以適應虛擬經濟的高度流動性特征。

2.不穩定性。由於虛擬經濟自身具有的虛擬性,使得各種虛擬資本在市場買賣過程中,價格主要取決於虛擬資本持有者和參與交易者對未來虛擬資本所代表的權益的主觀預期,而這種主觀預期又取決於宏觀經濟環境、行業前景、政治及周邊環境等許多非經濟因素,增加了虛擬經濟的不穩定性。

由於虛擬經濟的發展與政府政策等宏觀軟環境有很重要的聯係,因此,一國的法律製度對虛擬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以比特幣在中國的興起為例,在眾多市場參與者熱情高漲地抬高其價值時,人民銀行一紙公告“比特幣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其相關業務”便使得其價值在短期內下跌慘重。

3.高風險性。由於影響虛擬資本價格的因素眾多,這些因素自身變化頻繁無常,不遵循一定的規則,且隨著虛擬經濟的快速發展,其交易規模和交易品種不斷擴大,使虛擬經濟的存在和發展變得更為複雜和難以駕禦,非專業人士受專業知識、信息采集、分析能力、資金、時間等多方麵限製,虛擬資本投資成為一項風險較高的投資領域,尤其是隨著各種風險投資基金、對衝基金等大量投機性資金的介入,加劇了虛擬經濟的高風險性。

在成文法國家相對封閉的法律環境中,由於法律的約束能力很強,商主體一般采取保守穩妥的交易行為,因此經濟發展相對比較平穩。

4.投機性。有價證券、期貨、期權等虛擬資本的交易雖然可以作為投資目的,但也離不開投機行為,這是市場流動性的需要所決定的,電子技術和網絡高科技的迅猛發展為虛擬資本的高度投機創造了技術條件。而越是在新興和發展不成熟、市場監管能力差,防範和應對高度投機行為的措施差的市場,虛擬經濟越具有更高的投機性,使得投資人可以通過短期投機,賺取暴利。

由於民法追求的目標是公平公正、協商自由,而商法的目標在於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追求最大的經濟效益,因此,就有可能產生利益驅動下的過度利己行為,投機行為,而這種行為必然導致風險性增強,由此可見,法律規範要求在效率和安全間尋找一個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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