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之立法(3 / 3)

三、不足與完善之建議

當然,若是從世界範圍內看,新《條例》依舊存在著不足之處,因此,希望在《條例》已有框架基礎上在提出一些建議,使得缺陷汽車產品召回製度不斷完善,並且成為一種有效的模式為其他缺陷產品的召回提供借鑒。

1.製訂認定缺陷的標準

《條例》第3條定義了“缺陷”內涵,其核心是“不合理的危險”,危險屬於較為抽象的表述。而在該概念中,認定“危險”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則成為了至關重要的因素。然而《條例》中卻未對這些標準做出進一步界定。而“目前我國汽車標準體係不完善,而且大多是推薦性標準,缺乏強製性”。 因此,可以借鑒類似美國的做法,授權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相應標準,以確保標準的強製性和全國覆蓋性。

2.適當考慮環保因素

當汽車的使用超過一定標準而對環境導致汙染時,也應該被認定為產品存在缺陷。這在美國、日本等國家已成為現實。例如,美國環境局通過《大氣清潔法》監控機動車的排放。而我國的立法,無論是2004年的《規定》還是新出台的《條例》,均對環境問題無所涉及。這恐怕是與我國國情相關。汽車產業的薄弱、自主研發能力的不足,如果過度強調環保因素會一定程度阻礙汽車的發展和競爭力。然而,這不應當是拒絕考慮環保因素的理由。立法具有導向作用,如果法律有所規定,則生廠商必然會引起一定程度的重視,進而在其生產過程中改進技術,研發新產品,以實現相關環保因素的要求,這不僅有助於保護環境,更能夠深化產業的調整和轉型。

因而,我認為環境因素也因納入缺陷的範疇之內,隻是考慮到目前我國汽車產業實際情況,在對待這一類汽車產品缺陷時,不召回的罰則可略輕,從而起到引起生產者適當注意的目的。待到汽車產業整體生產能力有所改善的情況之下,再度調整法律,加重罰則,使得環保因素真正成為考量缺陷的重要部分。以此,法律才能起到規製和指引的雙重功能。

3.完善信息披露製度

《條例》規定了應當建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係統,並且要以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受理投訴的電話、電子郵箱和通信地址。我認為,僅僅這樣的規定是不夠的,即應當製定具體細則來確保該召回信息管理係統能夠有效運轉。而其中,對於該係統的管理很重要。隻有加強管理、及時反饋,才能增加信息流動的暢通性,提高公眾的參與積極性,進而有效的監管缺陷汽車產品。

首先,必須確定信息管理係統的管理者。基於國務院質監部門負責全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因而可又其進行管理。

其次,信息管理係統可謂分為內外兩部分,《條例》雖有設計,但均不具體。

內部係統,也就是《條例》規定的多部門之間的共享機製。但是,建立怎樣的共享機製,如何建立共享機製,這又是在《條例》生效之後所需進一步要思考的內容。而這些問題,可由國務院另行製定細則加以規定。

外部係統,則是監管部門和公眾溝通的渠道。因此,係統管理者要及時處理公眾投訴信息。由於召回製度中的產品缺陷概念不同於一般產品瑕疵,其必須滿足“係統缺陷”,即同一批次、同一種產品普遍存在該不合理危險時,方構成缺陷。因此,分門別類管理以及認定何種數量足以引起對汽車產品的缺陷評估,顯得尤為重要。此外,我覺得外部係統中應設立兩項內容:其一,法律谘詢與法律服務。很多消費者的投訴可能是個別現象,在無法“觸發”召回機製之時,也應保證其投訴得到合理的法律建議。其二,企業和質監部門聯合發布召回新聞。

參考文獻:

[1]徐士英.《新編競爭法教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1.

[2]張雲.《我國缺陷產品立法研究》.經濟管理出版社,2007.3.

[3]李爽.我國汽車召回製度現狀.世界標準信息,2008-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