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促進國際貿易視野下引進版權平行進口製度芻議(3 / 3)

我國引進版權平行進口,適用首次銷售原則是有諸多益處的。具體來說有:首先,允許版權的平行進口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可以明顯提高進口國的社會總福利水平,讓進口國的消費者有更多的選擇空間。其次,允許版權平行進口可以促使版權的進口商提高彼此間的競爭意識,進而有利於版權商品質量的提高。最後,允許版權的平行進口可以促進國際經濟、文化、知識的交流碰撞,促使部分國家放棄利用知識產權來設置貿易壁壘,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進而促使版權商在全球範圍內統一定價,消除價格歧視。

四、我國引進版權平行進口的製度設計

確立版權平行進口的合法地位在前文中已經論及,但是態度的選擇不一定就意味著製度的確立,版權平行進口的合法化的製度確立需要各個部門法的配合。具體如下:

1.在《著作權》法中確立版權平行進口的合法地位

確立版權平行進口的合法地位,必須首先在《著作權法》中予以明確,具體來說就是在著作權法的原則、權利內容及法律責任等章節必須予以明確,即從法律上確立版權平行進口的合法地位,但同時也要明確一些例外的情形。在平行進口的問題上,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就在於,很多平行進口商獲得利益是利用了進口國獨家經銷商的前期宣傳、投資等。獨家經銷商前期為了開拓市場、宣傳版權產品,前期必然是付出了很大的成本的,如果著作權法把平行進口合法化,針對這種情況,正版的獨家經銷商將會受到很大的打擊,平行進口商的行為也是一種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搭便車行為,因此從公平維護市場競爭的角度考慮,在著作權法確立平行進口的合法地位的情況下,不能讓平行進口商據此而胡作非為,必須對其行為進行規製,這當然需要其他的調整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予以規製,而這方麵的例外規定也需要在《著作權法》中予以明確。

2.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製平行進口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如前所述,獨家經銷商前期的廣告宣傳、市場調研等的投入很容易被平行進口商所利用,如果允許平行進口商在無償利用獨家經銷商憑借大量投入建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反過來再以價格上的優勢壓倒獨家經銷商,那這很明顯就是一種搭便車的行為,也是一種非常明顯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必須借助《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進行規製。

平行進口中應當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具體有:首先,平行進口商應當進行真實的信息披露,即告知消費者其商品與獨家經銷商的商品的區別,防止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因為獨家經銷商的商品的售後服務等可能會比平行進口商品的售後服務等更全麵。其次,平行進口商在分銷、轉售時,不得對版權作品做實質性的的改動,否則,一旦存在實質性差異,則可能是冒牌貨,版權人就有權禁止。再次,未經獨家經銷商的許可,不得擅自利用獨家經銷商前期通過巨大的廣告宣傳和市場調研而獲得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最後,不得進行商業詆毀等方式侵害獨家經銷商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在版權平行進口問題上,一方麵要注重保護版權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麵,從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和保護公眾利益的角度出發,應當適用首次銷售原則而承認版權平行進口的合法地位,我國從國際貿易發展和經濟文化進步的角度,更應該引入版權的平行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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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郝慧麗(1990.11-),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學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