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促進國際貿易視野下引進版權平行進口製度芻議(2 / 3)

與通常對待商標和專利平行進口的態度相反,筆者支持確立版權平行進口的合法地位是因為版權本身與專利、商標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版權即通常所說的著作權,其獲得原則為自動取得,且其保護期限與商標、專利相比較長,但版權作為一種作品,是曆史發展過程中前人的智慧與作者的智慧相結合的產物,如果在給予其自動保護和較長保護期的情況下還不允許平行進口,版權所有人則會在全球不同國家和地區做出不同的定價,一方麵版權本身就有壟斷性,不利於競爭,另一方麵從全球來看對不同地區的消費者也不公平。因此,版權本身的特殊性要求從立法上對版權的平行進口應當采取寬容的態度。最為重要的是,如果過分強調版權人的壟斷性權利,則不利於文化知識的傳播和學習。版權作品的傳播是世界各國彼此了解和文化交流、學習、碰撞的重要途徑,這也有助於世界人民的彼此了解和世界文明史的進步,因此,從文化交流和學習的角度上看,也更應該對版權平行進口采取寬容態度。

三、版權平行進口的原則及其依據

Kirtsaeng v. John Wiley & Sons,Inc.案中雙方當事人的抗辯理由即是版權平行進口立法取舍或者不同國家采取不同態度的衝突根源。在該案中,Kirtsaeng是一名泰國的留學生,他從1997年開始得知John Wiley(亞洲)公司出版的英語教材與美國出版的內容一致但價格比美國低,於是他便托人從泰國購買郵至美國後賣掉以獲取差價所帶來的利潤。盡管亞洲版的書籍中都寫明隻能在美國之外的特定國家或地區銷售,但是美國最高院還是駁回了John Wiley公司的發行權被侵犯的訴訟請求,支持了Kirtsaeng的首次銷售原則的抗辯理由,認定首次銷售原則適用於國外合法生產的作品複製件,從而確立了對於版權平行進口問題采取國際用盡的做法。從此案中我們不難看出,盡管美國的地區法院和基層法院支持禁止版權平行進口,但是最高院基於促進知識文化傳播和首次銷售原則而支持了版權平行進口的合法性。故此,我們需要進一步明確版權平行進口的相關原則,具體來說就是針對版權平行進口,是適用首次銷售原則還是適用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原則,明確對其取舍的意義及依據所在。

1.版權的地域性原則及其取舍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原則是知識產權的一個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是基於知識產權的無形性以及不同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範圍、力度等的不同而產生的。其基本含義是依據不同國家的法律獲得保護的知識產權隻能在該法律生效的範圍內獲得保護,超出該國家的範圍則就不被認可,這也是國家主權原則的延伸,否則就有可能侵犯別國的主權。但是隨著國際經濟的發展以及科技的進步,這一原則的適用也在慢慢的縮小。這一原則之所以得到很多國家的承認也是因為這一原則充分體現了國家主權的原則,因而大部分國家都承認這一原則。

從法學理論上看,版權的地域性原則即所謂的屬地原則,是指在一個國家經版權人許可而投入的銷售行為,僅僅在該國範圍內喪失對售出作品的控製權,但該權利在其他國家並未被用盡,因此版權的平行進口進口是不被允許的。但是,這一原則在版權領域的適用卻有很多的不足。由於版權的取得原則是自動取得原則,即作者若想證明自己是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僅需證明自己創作了該作品且該作品符合著作權的實質要件,即獨創性和可複製性。著作權的這一特殊取得原則結合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原則會使得知識產權的國際進口問題矛盾重重,不利於知識文化的傳播和國際交流的開展等,因此在版權的平行進口問題上,應該更注重公共利益,不易適用地域性原則。

2.首次銷售原則及其適用

首次銷售原則即權利用盡原則,該原則認為,版權作品已經售出,版權人就喪失對該售出作品的控製權,任何人對該售出作品的的轉賣、分銷行為都不會侵犯版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從首次銷售原則的角度出發,版權平行進口問題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