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 社會各群體(1)(2 / 3)

(二)群體構成

社會群體,即人們通過一定的社會關係結合起來進行活動的共同體。它的形成,往往取決於個人所從事的職業。職業作為一種主要的社會現象,是它決定或影響了個人的身份和地位,並按個人的身份和地位以及相互間的社會關係,決定其存在的形式,構成相應的社會群體。在中國傳統社會,有士、農、工、商,又因經濟發展、謀生需要,職業分化日趨細致,社會群體隨之增多,“古有四民……今有二十四民”,除士、農、工、商以及兵、僧外,尚有道家、醫者、卜者、星命、相麵、相地、弈師、蛆儈、駕長、異人、蓖頭、修腳、修養、倡家、小唱、優人、雜劇、響馬巨窩等十八民,“凡此十八民者,皆不稼不稽,除二三小技,其餘世人,奉之如仙鬼,敬之竭中藏。家懸鍾鼓,比樂公侯,詩書讓其氣候,詞賦揖其下風,騎與盛哉”!對此,王士性亦曾有揭示:“身不有技則口不糊,足不出外則技不售。……其出也,能不事子母本,徒張空拳以籠百務,虛往實歸,如堪輿、星相、醫卜、輪輿、梓匠之類,非有鹽商、木客、筐絲、聚寶之業也。”對於包括安昌在內的紹興市鎮的社會群體或曰居民結構,有學者曾作過一定的研究,將其概括為這樣幾大類:一是地主,其中少部分地主因同時從事工商活動,兼具工商業者身份;二是農民,其中大量農民因失去了土地,紛紛湧入市鎮,或成小商小販,或出賣勞動力,或為無業遊民,甚至乞討為生;三是工商業者,包括富商大戶、高利貸者、一般客商、手工業作坊主;四是官吏,包括市鎮行政機構管理人員、閑居官吏;五是士紳,包括在官學、社學、鄉學、私塾、書院、義學中前來講學和求學的士人;六是藝人,包括在茶館酒樓、街頭巷尾表演的藝人;七是宗教人員,主要指在祠廟寺觀集聚的僧尼道士。這一研究為進一步探討安昌的社會群體奠定了一定基礎,並為繼續考察安昌的社會群體提供了大致方向。

對安昌的各個社會群體,前人幾乎沒有作過任何分析,僅有一段非常有意思的資料。那是1949年以後,根據中央人民政府《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決定》,安昌(當時分設西安昌鎮和東安昌鎮,下轄11個行政村)有2450戶9937口,各階層劃分:地主112戶,占戶總數的4.57%;富農7戶,占0.29%;中農269戶,占10.98%;貧農314戶,占12.82%;雇農37戶,占1.51%;小土地出租者210戶,占8.57%;小商223戶,占9.1%;工商181戶,占7.39戶;手工業作坊主325戶,占13.27%;職工174戶,占7.1%;小販122戶,占4.98%;自由職業者62戶,占2.53%;宗教人員10戶,占0.41%;無業遊民390戶,占15.92%;其他人員14戶,占0.57%。

資料固然有些“過時”,反映的恐怕也非安昌社會群體的全貌,但至少提供了一些有價值的信息:其一,安昌是周圍農村地區的商品交換中心,農業人口明顯少於非農業人口,這是安昌的特點之一。該鎮農業人口949戶,占戶總數的38.73%,非農業人口1501戶,占61.27%,是農業人口的1.58倍。安昌作為一個中等偏上類型的市鎮,既不是縣城,也不是鄉村,但實際上充當了與縣城同一層次經濟中心地的角色,因此一定聚集著比農業人口多得多的非農業人口;其二,安昌從事工商業的人口較多,約有1025戶,占戶總數的41.83%,包括開設花行、布行、米行等的富商大戶,機坊、染坊、磨坊等的手工業作坊主,飯館、旅館、茶館等的店主以及仰食於商家店鋪的腳夫、雇工、夥計等;其三,安昌從事工商業的人口已經超過農業人口,商業色彩濃厚,但從業者的檔次並不高,手工業作坊主、小商小販670戶,占從事工商業戶總數的65.37%,真正從事工商業者181戶,占17.66%,不及手工業作坊主、小商小販的1/3,表明安昌的近代化水平並不高,尚未實現從傳統社會向近代社會的轉型;其四,安昌農業人口與從事工商業的人口1974戶,占戶總數的80.57%,此外尚有其他人口476戶,占19.43%,包括自有職業、無業遊民、宗教人員等,共同構成了安昌的社會群體,這同樣是不容小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