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子孫有出亡,或為人奴隸者,宜推念先人同體之分,招回存恤,俾就恒業,毋令失所。倘收撫不馴,甘為卑賤者,譜上削名,不準入祠。
——異姓為後之子孫,有侮慢本宗者,公同斥逐,其房屋、產業,責令一一償還,歸入宗祠,以補先人恩養自資,並祭祀之需。
——祠內田地小租各產,如有不肖子孫侵吞肥己及私典盜賣與人者,除照數追還外,在祖堂前重責三百鞭,譜上削名,永不準入祠。
——原助祠產之家,其田地字號畝分,均為勒石載譜,以垂久遠,其契據印單,仍存原捐之房,後來子孫雖至貧極苦,不得將原助之產收回及專賣與人,違者在祖堂前重責一百鞭,譜上削名,不準入祠。
——經手公堂錢產之人,如有侵蝕虧空等情察出,公同責其將家產備抵外,在祖堂前重責一百下,並罰皇懺三天。倘盤查賬目時,司算人串同舞弊者,罰亦如之。
——公堂錢產,如其人並無經收之責私自冒收入己者,公同責令,將所收之錢加倍繳還宗祠,在祖堂前重責二百下,並罰皇懺三天,不許入祠。
——當年值祭之人,不照定章,草率偷減及虛報多賬者,罰祖堂前禮懺一天。
——與祭子孫,有頂戴者,各用本職頂戴,其餘亦必整肅衣冠,如有不備長衫紅帽,以褻衣瞻拜者,公同斥退,並罰錠五千,祖堂前焚化。
——族房宗子及董執事等,按名各給胙簽,祭畢照簽飲福,如不帶胙簽者,雖與祭,不準入席,無簽冒充者,公同斥退,若冒飲後方覺者,罰其人觔燭五堂,祖堂前跪香一個時辰。
——族房長董事人等,遇祭不到,祭畢私自入席飲福者察出,罰本人觔燭五堂,仍令其飲福。
——宗祠內外,不準堆積一切農具草芻雜物,違者,罰祠內皇懺三天,焰口一堂,錠一萬,香燭紙馬,與春秋二分同,並祭菜五席,祭畢,族房長董事飲之。
——祠內器皿什物登記在簿,無論本族外姓不準借用,違者,罰觔燭五堂,錠一萬,祖堂前焚化,其因借用而至損失者,照式賠還,罰規同上。
——族房長董事人等,不準以螟子贅婿充替,違者,公同斥逐,並罰倩代,本人祖堂前禮懺一天,香楮祭筵,與春秋二分同。
——婦人不準幹預宗祠公事,春秋會祭時,如有婦人到祠中肆口譏論公堂事者,罰其夫男觔燭五堂,祖堂前跪香一個時辰,如刁頑不服者,其夫男重責二百下,至於賢明婦人能讚助夫男勤襄祠事者,宜加優禮,不可執一而論。
——子孫有德行邁眾,才藝超群者,宗族聚會,宜互相獎勵。
——所謂獎者,或以言,或以禮物;所謂罰者,或拜,或跪,或香燭之類;所謂責者,或以禮撲,或以法捶,或以礅鎖之類。臨時聽族房長董事公同酌處,如應責罰而恃頑不服者,呈官究治,不許入詞。
——吾族子孫,有悖逆不孝情跡顯著者,父母不能自治,房長舉告族長董事等,鳴鼓大集,喚不孝子到祠,跪祖堂前,重責毋恕,再犯,公呈送究,不許入祠。如房長徇隱不舉,被人告發得實,一並議罰。
——棋枰雙陸骰牌等項器具,不許攜入祠中,違者罰。
——族中有等艱險之人,不以祖宗一體為念,喜於多事,貪貨賂,圖啜,一不滿欲,兩邊唆誆,致成大釁,甚至衣冠中人,間亦有之,誠可痛恨。如有犯者,重加責罰,不許如祠。
——酒以合歡,然不可為酒所困。今後如有大醉,至於喪德失儀者,議罰。
——族人講口有以曖昧事,言者,重加責罰。
——婦女相爭,家門之醜也,夫男不能禁止而反助惡者,一並重加責罰。
——子孫有忤逆不法,淫酗賭博,劣跡多端,眾口難容。責罰所不能盡者,譜上削名,永不準入祠。
——所謂不準入祠者,非止不入祠已也,即卑幼亦不必以尊長待之矣,其人能改,三年後方許入祠;所謂永不許入祠者,非止本身用不入祠已也,族譜將名注定,即其子孫亦不準入祠矣,其人若能悔改,教子孫為善,或其子孫有大功德克,蓋前愆者,方許入祠。此非過刻期於無犯也,慎之。
家法計25條,幾乎覆蓋了家族成員易犯過錯的許多內容,但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無論是肉體責罰,還是經濟製裁,都體現了整個家族至高無上的權威,使你感受到無處不在的巨大壓力。或許責打僅是肌膚之痛,錢財更是身外之物,而“譜上削名”、“永不準入祠”,不僅使受罰者顏麵丟盡,“即卑幼亦不必以尊長待之矣”,更關鍵的是受罰者將離開群體,像孤雁那樣,失去了來自家族內部的多種庇護,而且將殃及子孫後代,害己又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