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由投資者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同意設立的,出具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不同意設立的,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章程,合資、合作雙方簽訂的合同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並通知申請人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批準的,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旅行社經營

旅行社向旅遊者提供的旅遊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

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不得組織旅遊者到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遊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遊。

旅行社為旅遊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遊活動不得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旅行社不得以低於旅遊成本的報價招徠旅遊者。未經旅遊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遊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

旅行社為旅遊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旅行社的名稱及其經營範圍、地址、聯係電話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二)旅行社經辦人的姓名、聯係電話;(三)簽約地點和日期;(四)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五)旅遊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六)旅行社統一安排的遊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七)旅遊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八)旅遊者應當交納的旅遊費用及交納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十)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及價格;(十一)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違反合同的糾紛解決機製及應當承擔的責任;(十三)旅遊服務監督、投訴電話;(十四)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旅行社在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時,應當對旅遊合同的具體內容作出真實、準確、完整的說明。

旅行社和旅遊者簽訂的旅遊合同約定不明確或者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於旅遊者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遊的,應當為旅遊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

旅行社為接待旅遊者委派的導遊人員或者為組織旅遊者出境旅遊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導遊證、領隊證。

旅行社聘用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向其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報酬。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履行旅遊合同約定的義務;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遊合同安排的行程;(三)欺騙、脅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

旅行社不得要求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遊團隊,不得要求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遊團隊的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