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儲戶存款賬戶是限額保險。所謂限額保險,即是確定存款賠付的上限。從條例看,中國存款保險製度和國際經驗一樣,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限額保險有利必有弊。利:更好的保障儲戶利益,若賠付限額太低,恐引發存款從中小金融機構大量流出,立即引發金融風險,更高的賠付上限也是為中小金融機構和日後的民營銀行發展挪騰更大的空間。弊:補貼了經營激進的銀行,引發逆向選擇。此外,全額保險或過高的限額保險也弱化了儲戶和金融機構風險自擔的市場化約束,易引發道德風險。
當然,正如條例所說,最高保險限額並非一直不變。一方麵,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均GDP規模和最高保險限額能夠覆蓋的存款賬戶比例是不斷變化的。另一方麵,銀行危機期間,政府會考慮暫時性擴大最高保險限額以增強公眾對銀行的信心。
(三)存款保險公司資金來源是由投保金融機構出資。從國際經驗看,存款保險公司的資金來源大致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政府出資,或者由中央銀行提供再貸款;第二類是向投保的金融機構融資,比如通過征收保費或由存款保險公司發行金融債券等。
從條例上看,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的範圍為: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可見,中國存款保險製度將主要以投保機構繳納的保費為主。
政府出資的存款保險製度會使得存款保險製度將風險轉移給納稅人,投保的金融機構無須為其高風險經營導致的失敗付出額外成本,引發道德風險。而來源於投保金融機構的融資安排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增加高風險金融機構的運營成本,對金融機構的風險承擔行為的形成硬約束。
當然,政府也不可能完全袖手旁觀。從國際經驗看,世界上多數國家和地區還是選擇了政府融資與投保金融機構融資結合的混合融資製度。一方麵,政府出資有助於提高公眾信心,減少擠兌風險,此外,政府出資的存款保險公司在特殊時期會有足額的資金保障儲戶存款的償付,防止危機肆意蔓延。另一方麵,在存款保險公司成立之初,為了避免金融機構麵臨太大的經營壓力,央行可能會提供流動性支持,定向或全麵降準的可能性在上升。
存款保險費率是差別費率。所謂單一保費製度就是對所有投保的金融機構都采用統一的保費水平。而差別費率機製,是根據投保金融機構特征收差異保費。從條例上看,中國存款保險製度將采用差別費率。第九條指出,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製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
但基於風險的差別費率也並非完美。一方麵,風險高的投保金融機構將承擔過多成本,可能使該金融機構經營加劇惡化。另一方麵,基於風險的差別費率可能加大金融的不穩定性,在銀行業繁榮發展時自動減少保費,而在銀行業低迷與危機時自動增加保費。
三、存款保險製度的後續影響
(一)增強儲戶風險意識。存款保險製度有利於增強儲蓄者的風險意識,由過去隱性的政府擔保逐漸轉向明確的保險製度,這樣民眾意識上能清晰的意識到,哪些情況下受到保護,保護的程度是怎麼樣,打破民眾剛性兌付的思維慣性。由於銀行理財是銀行主導的,存款保險製度推出也有利於對銀行理財的風險意識的提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這個規定告訴民眾,不管你存多少錢,保額上線就這麼多,其它的要自己承擔,這個有利於向大家提示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