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西夏天盛律令》可知,有名的僅唐徠渠、漢延渠,是最大的“大渠”“幹渠”“官渠”。此外尚有“諸大渠”(其他大渠)“諸幹渠”“諸小渠”“諸供水細渠”(見《西夏天盛律令》366~368頁)。關於唐徠渠(唐來、唐粱)、漢延渠(漢源)兩渠情況,有這樣的描述:“黃河……過鳴沙河,應裏州,北繞靈武,由懷遠縣入夏州(應為興州),向有古渠二:曰漢源,長袤二百五十裏;曰唐梁,長袤三百二十裏”。
西夏除了恢複發展唐宋舊渠外,還在賀蘭山東麓渠線較高之處,及北魏艾山渠廢渠基礎上,擴建了南北長三百餘裏的李王渠(昊王渠)。至今遺跡尚存。但因渠道地理位置較高,很難從黃河順利引水,加之山洪破壞等因素,該渠使用時間不長。但這些做法反映了西夏統治者對灌區開發的不遺餘力。
由於引黃灌區對西夏的戰爭經濟具有關鍵性的支撐作用,因此,西夏統治者非常重視灌區水利工程的維護與灌溉管理製度的確立。
一是歲修。《西夏天盛律令》專有一節對“春開渠事”作出規定:每年春季歲修的施工方案要報告中書(宰相);每條幹渠按農戶地畝數確定出工天數,春修總工期規定不得超過四十日;笨工每二十人抽派一和眾、一支頭等基層管理人員。對笨工不按時到位、期滿不遣返、開渠拖延時日、未達到渠道修治寬深標準等均有處罰規定。
二是劃界監管。《西夏天盛律令》用劃界監管的辦法令官私人等都參與工程監護,規定沿唐徠渠、漢延渠、諸大渠等至千步,確定地界,埋設土堆、石碑,上書監者姓名。兩邊附近租戶、官私家主地方所應至處當遣之。無附近家主者,所見地處家主中當遣之,令其各自記名,自相為續。由渠水巡檢、渠主負責監督檢查,令他們好好審視所屬渠幹、渠背、土閘、用草等,不許使諸人斷抽之。若有斷抽者時,當捕而告管事處,罪依律令判斷。疏於監視、粗心而致渠斷時,向監管者問罪。
三是新開渠工程的審批。《西夏天盛律令》規定:有人需新開地並新開渠道時,必須報告轉運司,在審查確定新開渠對官私熟地無不利影響,且新渠位置、走向合理者,才能獲準實施,否則將問罪。
四是橋道維護。《西夏天盛律令》規定:沿諸渠幹的大小各橋不許人為損壞。唐徠渠、漢延渠等渠的大道、大橋修治由轉運司核準依官修治,諸小渠的道橋由附近家主指揮修治。應建橋不建、不牢而不修,以及大小道斷毀、毀道為田、道內放水等時,向渠水巡檢、渠主問罪。
五是護渠林建設。《西夏天盛律令》規定:諸官渠的租戶、官私家主應在所屬渠段栽植柳樹、柏樹、楊樹、榆樹及其他樹木令其成材,與原林木一同監護,除按時剪枝和輪伐補植外,不準隨意采伐,不準牲畜入食,不許剝皮、斫刻,違者問罪。
西夏對灌溉管理特別嚴格和詳細。在灌渠行水期間,即從春季開渠到冬季結冰,《西夏天盛律令》對灌渠的維護、管理作了一係列具體規定:每年於宰相麵前議定能勝任渠道管護的責任人,諸渠確定渠水巡檢、渠主共一百五十人,負責指揮開渠,按時節派遣灌水人、排水人令依番灌水。應予水處不予水或不應予水處予水時,處罰。大渠水落時,附近官私家主當上報、管護和協助修治,違者處罰。
每條幹渠由官員、租戶家主、諸寺廟所屬及官農主中每年輪流派遣察水渠頭,會同渠主、渠水巡檢、夫事小監等,於所屬地界沿線巡行,無論晝夜,檢查渠口、閘口有需修治者須依次立即修治。值班渠頭如因放棄職責而發生渠破水斷時,損失的房舍、地苗、糧食、寺廟、場路、笨工等一並計價,按損失價判罪。有導致死人者,按射箭、投擲致死人之法判罪,並按渠主、渠水巡檢、夫事小監所負不同責任確定從犯罪責。
《西夏天盛律令》還專設一節“園地苗圃灌溉法門”,下分“於屋地旁建園地苗圃”“違章灌溉”“不依序灌溉”“渠頭監與上司被毆”“供水人被毆”五小節,可惜條文佚失。在“灌渠門”一節中,明文規定保護渠道監管人員之權益:皇親貴族、宰相及其他有錢有勢之富貴人等,若以權勢恐嚇或毆打渠頭,令其不依次放水或導致渠斷破者,按損失計價,並按前述渠頭瀆職同等判罪。若賄賂渠頭,未輪到灌水即索水致渠斷時,主罪由渠頭承擔,索水行賄者以從犯判罪。渠頭睡覺或遠行不在,有人放水斷破者,當日主罪由放水者承擔,渠頭以從犯判罪,若逾日則主罪由渠頭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