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謝覺哉還認為,司法的主要目的是打擊敵人鞏固政權,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而不是成為敵人打壓人民群眾的工具,根本地說,司法就是能夠體現我們的“政權為民謀福利”[5]108。因此,司法幹部必須要有“真實替人民解決問題的心思”。就是說司法幹部要在感情上和最廣大人民保持高度一致,要有一種時刻為人民服務、為人民排憂解難的精神。同時,我們的司法還要始終貫徹群眾路線,緊密依靠群眾,簡化繁瑣的訴訟程序,實行便利的訴訟製度,方便民眾。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謝覺哉所強調的這種深入基層群眾的調解製度,不僅減少了那些不適應當時邊區社會、尤其是當時戰時環境的需要的繁瑣程序,而且是在馬克思主義方法論的角度上尋找出了一條勇於走向基層實踐、虛心向人民學習,充分發動群眾參與司法的適合當時我國國情的司法民主化之路,緊扣了當時革命根據地司法建設的實際需要。這樣,通過司法調解等製度將司法之門向民眾打開,從而實現司法在黨的領導下,司法專業化與司法民主化之間的平衡,防止司法權被少數人所壟斷而脫離社會發展的大方向和民眾的現實社會生活,最終實現為人民司法。
三、謀劃特色法製
1945年,根據中共中央決定,陝甘寧邊區政府決定由謝覺哉負責組建成立憲法研究會,起草《憲法草案大綱》。在否定和批判國民黨政府的“五五憲草”後,謝覺哉認為,人民奪取了政權,就必須立即解決行使國家政權的問題,而政權建設的中心是建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製度,規定國家政體。對此,他撰文論述了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地位和作用:“我們國家有各種製度。而人民代表會議和人民代表大會則是基本的,基本的製度沒有建設好,其他製度就缺乏領導與保障。我們的國家有各種各樣的組織,而人民代表會議和人民代表大會的組織是基本的組織,基本的組織沒有建設好,其他的組織也將無所依附而難以發揚。”[6]52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群眾可以“把政權拿在自己的手裏來行使它。而行使的具體關鍵,就是人民選舉各級國家政權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即各級人民代表大會。”[6]53。在該思想下,謝覺哉負責的憲法研究會在《憲法草案大綱》說明中指出:中國的國家製度是以全國絕大多數人民為基礎的統一戰線的民主聯盟的國家製度,她的政治機構應采取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製,並由民主集中製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大政方針、選舉政府。這是新中國建立後全國普遍實行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最早設想,也是謝覺哉領導的憲法研究會對中國民主政權建設和建國後製定民主憲法的重要貢獻。(作者單位:湘潭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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