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房祖名案四大疑點
星聞
1月9日上午,演員房祖名(本名陳祖明,房祖名為藝名)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審結束,處以房祖名6個月有期徒刑和2000元罰金。判決結果出來後,不少網友開始吐槽,為什麼房祖名在庭審中能以便服長發造型示人?6個月的判決結果是不是太輕?明明是被抓獲為什麼有自首情節?針對網友們的疑問,筆者采訪了北京明航律師事務所的戚連峰律師,為網友們答疑解惑。
問題一:6個月有期徒刑、2000元罰金這個判決結果合理嗎?解答:因為房祖名認罪悔罪的情況比較好,所以6個月有期徒刑差不多。刑法第354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罰金。在本案量刑中並沒有適用最低刑罰,而是判處了最嚴格的有期徒刑。拘役、管製與有期徒刑相比,比較寬鬆,給予一定自由。拘役通常為一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管製則為3個月以上,兩年以下。所以,本案的量刑種類比較嚴格。
問題二:為什麼房祖名沒穿囚服沒剃頭?解答:給被告人剃光頭、穿上帶有明顯標示的監所馬甲、讓被告人坐在“囚籠”中受審,這些曾經是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不剃頭、不穿囚服也通常被認為是特權的表現。但其實,我國《刑事訴訟法》、公安部頒布的《看守所條例》《看守所在押人員行為規範》均沒有規定或要求被告人剃光頭、穿囚服。剃頭、穿囚服給被告人貼上了犯罪的“標簽”,是有罪推定理念的外在表現,與司法理念並不相符。
問題三:房祖名不是主動投案的,為什麼說他有自首行為?解答:自首的定義不僅僅是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刑法第68條規定:被采取強製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房祖名在去年8月14日被抓獲,並不是主動投案自首,但在案件偵查過程中,房祖名有主動供述相關犯罪事實,以自首論,在判決時可考慮從輕處理。
問題四:為什麼房祖名去年8月14日被抓獲,這麼久才審判?解答:房祖名於去年8月1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9月17日被檢察機關批捕,之後公安機關可以有2個月的時間對此案開展偵查工作。經上級檢察機關批準,可延長1個月。偵查結束後,檢察機關要在1個半月內完成審查,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2014年12月22日,東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對房祖名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後,要在1個月內作出一審判決,最遲不能超過1個半月。昨天的庭審顯示房祖名一案采用了簡易程序。刑事訴訟法214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3年的,可以延長至1個半月。容留他人吸毒一罪不可能處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在昨日審理此案,也符合20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