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誰“動”了我的帶薪年休假(2 / 2)

哪些情況下,員工不享有帶薪年休假

根據法律規定,員工享受年休假,需要保證一定的出勤天數,否則也有可能無法享受當年度或下年度的年休假。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員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

如員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上述情形之一的,則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帶薪年休假如果沒休,如何給補償?補償標準如何

根據國家規定,公司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公司應當按照該員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在HR實務操作中,應避免以下兩種誤區:

誤區一:未休年假,一律需要給補償

如員工存在未休年假,首先需要考慮員工是“在職”還是“離職”狀態:如在職,則企業需要考慮在年底統籌安排或者與員工商議,在下一個年度的某個時間段安排,確保員工休假的權利;如正處於離職期,則根據工作需要考慮在離職通知期內休完,或者給予未休年假的補償。

誤區二:未休年假補償,一律給3倍工資作為補償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對於員工未休的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也就是說,對於未休年假,額外給予200%的工資補償就是合法的。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員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天)進行折算。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

知名企業在帶薪年休假問題上的慣例做法

通常情況下,一些知名企業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天數均高於法律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天數,以顯示出企業的整體薪酬福利競爭力。例如某外資企業在《員工手冊》中約定,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的員工應享有的年休假(“法定年休假”,比如5天) 涵蓋在公司全年帶薪休假(比如15天)中,公司全年帶薪休假中超出法定年休假天數部分,屬於公司的福利年休假(“福利年休假”,比如10天)。

對於應休未休的法定年休假部分,這些企業將按照額外200%的標準給予補償;而對於未休的福利年休假部分,有的企業的做法是給予1倍工資的補償,有的企業則不給予補償,旨在督促員工及時行使休假的權利。

通過上述對帶薪年休假的解釋和探討,讓我們的客戶和雇員對年休假的知識有基本的了解。我們也注意到,國務院辦公廳在2013年印發了《國民旅遊休閑綱要(2013—2020年)》,其中提到“到2020年,基本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製度,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引導職工靈活安排全年休假時間”。看來,落實員工帶薪年休假的問題依然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