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新奇接過話題道:“我雖然是爆炸輪胎的購買人,但在本案事故中並沒有過錯。追根尋源,還是因為第三人趙誌國出售了劣質輪胎,這才導致輪胎在充氣時發生爆炸,所以應當由趙誌國承擔原告的全部賠償責任。另外,我也讚同被告張鐵錘的觀點,即原告在輪胎發生爆炸時不能及時躲避,對自身的損害也存在過錯,我不應當承擔對原告的賠償責任。”
聽罷上述兩被告的“指責”,第三人趙誌國則當即辯駁:“這次輪胎爆炸事故的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被告張鐵錘充氣不當造成的。我根本不是侵權責任人,更不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既然兩被告和第三人都說自己沒責任,那麼法院又是如何看待呢?
管城區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李三虎經常居住在鄭州市管城區,第三人趙誌國從事二手輪胎經營,但沒有辦理營業執照。被告王新奇平時從事運輸業務,其雖然知道趙誌國從事二手輪胎經營,但多次從趙誌國處購買二手輪胎。這次從趙誌國處購買涉案輪胎時,趙誌國曾承諾保證質量。被告張鐵錘從事輪胎充氣及汽車修理業務,但沒有取得相關營業執照。
依據這個事實,經過認真研究,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因“輪胎爆炸”而引發的健康權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王新奇從事運輸業務,為其所經營車輛購買輪胎,應盡力保證其所購買輪胎的安全性,從而保證車輛運行安全。購買輪胎應到正規的、手續齊全的店鋪購買,而王新奇卻到沒有相關營業執照的第三人趙誌國處購買,明知購買的輪胎有安全隱患仍進行使用,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對原告所受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張鐵錘從事汽車修理及輪胎充氣業務,應取得相關資質,在為汽車輪胎充氣時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但其在為被告王新奇購買的二手輪胎充氣時卻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致使該輪胎在充氣過程中爆炸,造成原告受傷,其對原告所受損害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趙誌國從事二手輪胎經營,沒有取得營業執照,明知被告王新奇購買的輪胎使用在經營車輛上,而仍向被告王新奇保證出售輪胎的安全性,對本案事故的發生亦存在過錯,亦應就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王新奇應支付原告各項賠償款的50%即.06元、被告張鐵錘支付原告各項賠償款的20%即40975.63元、第三人趙誌國支付原告各項賠償款的30%即61463.43元。
雖然這起罕見的“輪胎爆炸”案到此告一段落,受害人的權益得到了保障,但更應令人深省的,則是本案竟然發生在公共場合,且是無照經營導致了“血案”後果,這不得不引起相關監管部門的反思。
法官指出,對於二手翻新胎的使用,國家有嚴格的規定,但現實生活中因二手輪胎的價格低,很多車主為了貪便宜省錢,都願意購買。但二手輪胎壽命都很短,容易發生爆胎等事故。因此,廣大車主一定要謹慎購買二手輪胎,並且要到正規的、手續齊全的店鋪購買,避免事故的發生。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未經作者許可,謝絕轉載)
編輯:黃靈
本案係多因一果造成,需要逐一厘清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責任。
被告王新奇與張鐵錘之間,已形成事實上的承攬合同關係。在承攬合同中,如果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為定作人的王新奇由於提供的輪胎質量不合格,存在一定的過錯,所以理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而作為承攬人的張鐵錘,在沒有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違規營業,且存在操作不當的嫌疑,共同造成了李三虎的損害事實,故張鐵錘也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趙誌國在沒有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就從事二手輪胎經營,其行為構成了無照經營,明顯違法。同時,他明知王新奇購買的輪胎使用在經營車輛上,仍向王新奇保證出售輪胎的安全性,對本案事故的發生亦存在過錯,所以同樣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