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不明財產,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等。如此看來,財產不明來源和貪汙之間的量刑差距很大。而奢侈品的隱蔽性正是使得奢侈品腐敗不斷發生的重要原因。
同時奢侈品市場價值判定也令執法人員頭疼,有的行賄者在獲取奢侈品的過程中因為一些人為原因,例如競拍、中間商等,使得奢侈品的價值遠遠高於市場價值,這樣一旦日後被查出來,其也隻能以市場價格為準。然而,受賄者在享受奢侈品的過程中卻心知肚明,這樣無形中會降低犯罪成本。
市場“經濟病”催“腐”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奢侈品市場已經形成了完整的產業鏈,依托該產業鏈可以順利地實現奢侈品的購買、增值、變現等。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坦言:“經過十餘年的試探和塑造,奢侈品已經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模式。除了官員喜愛的奢侈品類型相對固定以外,奢侈品腐敗的方式、流程,從最初購買到最後流向都有跡可尋。簡而言之奢侈品腐敗已經進入成熟市場時期。”
溫州商人朱先生每年都要買好幾個奢侈品牌皮包,他告訴記者,這些奢侈包根本不是自用,幾乎全是送禮,大多送官員。他坦言:“這些東西價值高,對方接受了也感覺隻是個禮品,並不燙手,幾乎等於送錢,現在還有專門兌現的渠道。”然而,在變現的過程中,某些如名人字畫、玉器珠寶的貴重物品升值所得的差額往往為受賄者占有,但是這一部分並不計入財產不明金額之中,而且其價值的評估也很難操作。
此外,行賄人也是使盡渾身解數,他們想盡辦法為其行賄提供捷徑。北京一古玩店老板鄭賀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一件古玩是贗品,隻值幾萬元,被一個企業家買走,送給某官員。買的時候,這個企業家就跟他說好了,多少天後,如果有一個什麼長相的人來,要賣出這件東西,就以真品的價格收了,差價由這個企業家出。”“這件假古董,被同一個企業家買了五次,送給不同的官員,最後又回到這個古玩店老板手裏,而古玩店老板本人不費力氣賺到了五次中間費。”當整個奢侈品從買家、賣家以及使用者之間存在某種利益上的聯係時,彼此之間的默契使得這一利益鏈條不斷延展。筆者不得不佩服受賄者的“高明”,在權力的誘惑下,在利益的唆使下,人性中的惡在不知不覺中挑戰整個製度底線、道德底線。
多方下藥治“腐”
那麼究竟如何來應對奢侈品腐敗的蔓延呢?筆者認為,奢侈品腐敗之所以能夠成為新時期腐敗的變種,就是因為,我國目前的製度對於奢侈品腐敗的應對存在漏洞。主要是缺乏有效的官員財產公示製度。從我國公務員的工資水平來看,其不可能具備消費十幾萬甚至幾十萬的奢侈品的能力。超出部分的消費很可能就存在受賄。
同時,要注重懲治行賄者,目前由於司法人員在辦案時往往通過與行賄者之間的辯訴交易來指證受賄者,從而提升辦案效率,這樣一來無形中減輕了行賄者的犯罪成本。使得行賄者在行賄時心中的畏懼感淡化了,在某種程度上可以放肆行賄。然而,筆者認為,沒有行賄何談受賄。“行賄罪,能不追究就不追究,實踐中已變成潛規則。”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近期接受媒體采訪時說。
此外,建議國家應當成立一個專門的奢侈品鑒定機構,從事比較難確定價值的奢侈品的估價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形成統一的司法認定標準,避免在奢侈品認定上出現司法資源內耗。同時要打破奢侈品的產業鏈條,防止因為一些奢侈品二次變現,甚至多次出入市場影響涉案官員非法資產的認定。
隨著經濟的發展,奢侈品腐敗將在一定的時期內成為我國反腐敗的一大頑疾,從古至今皆是如此。中央出台的一係列政策如“八項規定”反“四風”等已初見成效,然而奢侈品腐敗的根治仍須時日,需要建立完善的製度保障,更需要官員的自律。
編輯:鄭賓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