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5章 食品衛生法規知識(2)(1 / 2)

八角茴香、刀豆、薑(生薑、幹薑)、棗(大棗、酸棗、黑棗)、山藥、山楂、小茴香、木瓜、龍眼(桂圓)、白扁豆、百合、花椒、芡實、赤小豆、佛手、青果、杏仁(甜、苦)、昆布、桃仁、蓮子、桑椹、榧子、淡豆豉、黑胡椒、黑芝麻、蜂蜜、萵苣、薏苡仁、枸杞子、烏梢蛇、蝮蛇、酸棗仁、牡蠣、桅子、甘草、代代花、羅漢果、肉桂、決明子、萊菔子、陳皮、砂仁、烏梅、肉豆蔻、白芷、菊花、藿香、沙棘、鬱李仁、白果、薤白、薄荷、丁香、高良薑、香櫞、火麻仁、橘紅、茯苓、香薷、紅花、紫蘇、麥芽、黃芥子、鮮白茅根、荷葉、桑葉、雞內金、馬齒莧、鮮蘆根、蒲公英、益智、淡竹葉、胖大海,金銀花、餘甘子、葛根、魚腥草。

食品中不得加入藥物,目的在於界定食品與藥品的區別,防止在食品中濫加藥物,避免無病吃藥,保護消費者健康。新組建的食品藥品監管體製中,新增加了“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以及“保健品的審批”這些職能,在新體製下,政府負總責是前提,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當好政府的“幫手”是基礎,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格局是關鍵。

8.《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對食品的基本衛生要求有哪些

首先是食品的安全性,即“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無毒、無害”是指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況下攝入可食狀態的食品,不會造成對人體的危害。也就是說,在正常進食的情況下,沒有嚴格限定的用法和用量,不論是兒童、中年和老年人,即使天天吃、月月吃、年年吃,都不應該出現任何毒害作用。無毒無害不是絕對的,允許食品中含有少量的有毒、有害物質,但是不得超過國家食品衛生標準規定的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

其次是“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營養要求不但包括人體代謝所需的蛋白質、脂肪、糖類、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素的含量,還應包括該食品的消化吸收率和對人體維持正常的生理功能應發揮的作用。食品應具有其本身應有的營養成分,能夠促進人體的生長發育、維持正常生理功能和勞動體能。如超過保質期限的奶粉,溶解度降低,消化吸收率低,易引起嬰兒腹瀉,即屬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

再次是“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感官性狀不僅包括色、香、味,還應包括各種食品的澄清、渾濁,組織狀態上的軟、硬、鬆、緊、彈性、韌性、黏、滑、幹燥、濕潤及其他一切憑人體感覺器官所能判定的性質和狀態。食品應具有其本身應有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狀,符合人們長期生活中能食用的概念,誘發食欲,人們樂於接受。

9.《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對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要求做了哪些規定

食品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容易受到病原體汙染,成為食源性疾患特別是腸道傳染病的傳播媒介。而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天與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密切接觸,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將對食品的衛生質量有著直接影響。如果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體內攜帶這類病原體或處於患病期間,極可能通過汙染食品進一步傳播給消費者,造成食源性疾病流行,甚至釀成食物中毒暴發。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的人員都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後方準許工作。同時,衛生行政部門要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醫學監督,對連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發現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患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人,必須立即調離接觸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並按規定進行治療。“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是指有流涎症狀的疾病、肛門瘺、膀胱造瘺等。通過健康檢查,可以及時發現疾病,及時調離並治療,控製和減少食品汙染,較大程度地提高食品衛生質量。

10.《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規定了什麼樣的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民法規定的民事主體違反合同或者其他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相比,民事責任有以下特征:

(1)責任性質不同。民事責任主要是補償性的,其方式也主要是財產性的經濟補償(如賠償損失、修理、重做、更換、返還原物等),而以非財產性的排除等措施為輔(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則更多地體現了對不法行為的懲罰和製裁性。

(2)財產歸屬不同。民事責任的經濟補償是為了彌補受害人的損失,一般歸屬受害人。而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則由國家強製實施。

(3)細製程序不同。民事責任的強製程度較弱,一般允許當事人自由處分,可以協商解決,而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則由國家強製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