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婚戀法律在線(2 / 2)

子女可否因老人再婚而

拒絕生活資助

問:

我退休不久,與退休教師劉某結婚成家。婚後為改善生活與居住條件,因更換住房和裝修,花光了所有積蓄不說,還欠下外債,每月不得不將一部分養老金用於償還借款。為此,我和老伴商量,決定要求各自的子女給予一定資助或者借些錢。我的一雙兒女雖然生活條件都比我好,可卻以我再婚、退休金足以夠用,且更換大房子並裝修屬於追求奢華生活為由予以拒絕。請問:子女可否因老人再婚且有退休金而拒絕生活資助?

答: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也規定:贍養人應當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雖然你再婚且退休金足以保障正常情況下的生活,但老人在改善必要的生活條件之後一度出現生活困難時,“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而改善居住條件、適當裝修並非屬於奢華生活,更何況你的子女生活條件較好,有能力資助老人的生活。對此,若協商不成,你可通過起訴要求子女給予一定數額的贍養費。

因家庭冷暴力,離婚能要求損害賠償嗎

問:

我與陳某是十幾年的夫妻了,婚後的近十年時間夫妻感情尚可。後來,陳某隨著職位的升遷,交往應酬增多,經常在外吃喝玩樂。為此事我倆產生了矛盾,吵鬧了幾次之後,開始轉為冷戰。陳某要麼回來很晚,回來早時也是在電腦上玩遊戲。我想主動修複關係,但他總對我不理不睬,或者隨便應付幾句,如果說得再多點,就是很傷感情的冷言冷語。晚上睡覺雖然同居一床,但與分居基本沒兩樣,我想跟他親熱也屢被拒絕。這種狀況已經持續了將近一年。陳某的冷淡、疏遠使我受到了極大傷害,幾乎讓我崩潰。請問:如果我起訴離婚,能否要求陳某給予損害賠償?

答: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因“實施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製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麵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可見,法律層麵的家庭暴力是指有形的身體接觸的暴力行為,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方式。從你所述情況看,你遭受的傷害屬於家庭冷暴力。家庭冷暴力一般是指夫妻產生矛盾時,不是通過毆打、捆綁、虐待等暴力方式處理,而是對對方冷淡、漠視,漠不關心,將語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性生活等做法,折磨、傷害對方的精神和心靈,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方式。長久的冷暴力會使人變得多疑、自卑、不願與人交流,嚴重時還會出現精神類疾病。

盡管這種消極、無形的冷暴力所造成的傷害在某種意義上說並不亞於拳腳相加的有形暴力,但它畢竟不同於婚姻法中規定的“家庭暴力”,而且目前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對家庭冷暴力尚無明確界定,因此,遭遇家庭冷暴力的女性到法院訴訟離婚提出損害賠償要求時,法院會以無法律依據而駁回其損害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