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婚戀法律在線(1 / 2)

婚戀法律在線

健康家園

對方持假證件結婚,

婚後房產該怎麼算

問:

5年前,我經婚姻介紹所認識一女子,並在老家登記結婚,婚後我們在縣城買了一套房子。但婚後不久,她卻離家出走了,我發現她結婚時所登記的身份證屬偽造。請問:如果要解除婚姻關係,期間的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答:

雖然該女子持偽造身份證登記結婚,但你們登記結婚至今已有5年,已超過撤銷結婚登記的訴訟時效。再者,你與該女子二人親自到民政局登記結婚,並在結婚登記申請書上簽字、按指紋。民政局依法為你們辦理的結婚證書合法有效,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婚姻無效、撤銷婚姻的條件。所以兩人的婚姻關係合法有效,在此期間購買的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

約定一方撫養孩子,能反悔嗎

問:

我與大宇離婚時,鑒於我一無所有,大宇的母親又非常喜歡孫子小帥,雙方協調約定:兒子歸大宇,並由大宇撫養,我淨身出戶,無需撫養兒子。為確保協議效力,雙方均簽了字。2013年冬,大宇的母親因風濕病加重住院後,不僅沒人照看小帥,而且撫養費也成了問題。大宇要求我每月給付兒子一定數額的撫養費,我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有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這樣大宇就不能反悔了,對嗎?

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條完整的規定是: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離婚時協議一方不負擔子女撫養費,經過若幹時間他方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的訴訟,法院如何處理的複函》明確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撫養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用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原告申述的理由,經調查了解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否確有增加的必要,從而作出變更或維持原協議的判決。依據上述規定,大宇隨時都可以反悔。

離婚時約定以房產抵頂

撫養費,能再另行給付嗎

問:

張某與我在2009年協議離婚時約定:6歲的兒子與我一起生活,張某以夫妻共有三居室房屋中的二分之一份額(折合人民幣約40萬元)作為給兒子的撫養費,我及兒子不得另要求張某支付撫養費。2013年12月初,我下崗後,越發無能力撫養兒子,便以兒子的名義要求張某另行給付撫養費。張某以有約在先為由予以拒絕。請問:我能要求張某另行給付撫養費嗎?

答:

夫妻離婚時,一方以房產價值抵頂子女撫養費雖不為法律所禁止,但是,《婚姻法》第三十七條二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依據上述規定,無論夫妻離婚時是否有協議約定、以及如何約定,都不能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此,雙方可協商解決,若不成,對於你的反悔,張某可在支付兒子撫養費的同時,另行主張共有房產中屬於他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