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雲服務商侵權中的因果關係認定,我們也應主要采用相當因果關係說。在雲服務中,我們應把保護用戶的利益放在考慮的首位。用戶相對於雲服務商而言,在用戶信息的保護方麵處於弱勢地位,主要依賴於雲服務商提供保護。而在舉證方麵,雲服務商更有能力證明用戶信息所受到的損害是如何發生的。因此,隻有雲服務商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發生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才能免責。但與此同時,我們也應當考慮到雲計算行業發展的需求。為此,可以使用法規目的說對相當因果關係說進行限製。當法官在特定案件判定時考慮到法律政策上應該向行為人有所偏斜,一般指的是雲服務商,使其承擔過重的責任有失妥當,即使法律上認定成立相當因果關係,也可適當地適用法規目的說,減輕本應承擔的責任,對其責任加以限製。
3.4 雲服務商主觀過錯的認定
從司法的角度來說,無過錯責任隻適用於法律有規定的情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都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我國目前的法律並沒有規定雲服務商無過錯時也須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按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雲服務商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
過錯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針對不同的侵權行為,要分析雲服務商過錯的具體類型,以判斷其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雲服務商侵害用戶信息的過錯,有時為故意,有時為過失。就前麵所說的三種侵權行為而言,第一種侵權行為既有故意的又有過失的;第二種侵權行為主要是過失的,而第三種侵權行為主要是故意的。
4 結語
雲服務商對用戶信息侵權問題是雲服務中一個重要問題,它不但涉及到用戶權益的保護,還關係到雲服務行業的發展。雲服務商的侵權,主要包括披露、泄漏、使用用戶信息,未采取措施製止他人侵犯用戶信息,與第三人合作竊取、盜用用戶信息,允許第三方使用用戶信息等。追究雲服務商的侵權責任,既要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又要適度確定雲服務商的主要義務,防止因其承擔責任過重影響雲服務行業的發展。從現有法律製度來看,由於雲計算相關標準及其有關法律規範還尚未到位,當出現用戶信息被泄漏等安全威脅時,雲服務用戶處於相對不利地位,權利得不到有效救濟。因此,法律法規在製定及運用中,要盡可能明確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規範雲服務商的行為。同時,我國也可借鑒歐盟數據保護指令,加快對數據保護的立法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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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吳安騏(1988—),女,浙江人,中國科學院大學人文學院法律與知識產權係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識產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