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雲服務商對用戶數據庫裏用戶整體用戶的情況,如用戶的性別、年齡、使用習慣等信息進行數據統計,並形成數據庫,很難說這種行為構成對用戶信息的侵犯。這些數據庫並不包含特定用戶的具體信息,不會影響用戶的權利和利益。雲服務商的行為並不侵犯用戶的民事權益,從而不構成侵權。
2.2 雲服務商未采取措施製止其他用戶侵犯用戶信息
雲服務商為用戶提供服務就應保證用戶的信息安全,應定時檢測其係統,對係統內部的漏洞、缺陷及時修補。但是,技術上的缺陷是永遠無法徹底克服的。隻要技術上存在缺陷,就有可能被人利用來侵犯用戶
信息。
當他人利用雲服務中的技術缺陷侵害了用戶信息時,在一般情況下,並不能因此認定雲服務商承擔侵權責任。但是,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該條規定,如果雲服務商知道他人正在侵犯用戶的民事權益,又不積極進行監控和製止,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則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2.3 雲服務商與第三人合作竊取、盜用用戶信息,允許第三方使用用戶信息
前麵所述的行為,屬於雲服務商因過失而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情形。除此之外,還存在雲服務商故意與他人共同侵犯用戶信息行為的情形。例如,雲服務商沒有盡到保密義務,與第三人合作竊取、盜用用戶信息,允許第三方使用用戶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不管是雲服務商與第三人共同侵害了用戶信息,還是雲服務商教唆、幫助第三人侵犯了用戶信息,都應與第三人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
3 雲服務商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分析
雲服務商侵權作為一般民事侵權,其構成要件通常有四個,即在網上(包括教唆與幫助他人在網上)實施的加害行為、損害事實、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主觀過錯。下文將詳細展開論述。
3.1 雲服務商侵權中的加害行為
在前述三種侵權行為中,分別有不同的加害行為。在第一種侵權行為中,加害行為是披露、泄漏、使用用戶信息;在第二種侵權行為中,加害行為是未采取必要措施;在第三種侵權行為中,加害行為與第三人合作竊取、盜用用戶信息,允許第三方使用用戶信息。可以看出,第一種和第三種侵權行為屬於作為的加害行為,而第二種侵權行為屬於不作為的加害行為;第一種屬於直接加害行為,第二種屬於間接加害行為,第三種有的屬於直接加害行為,有的屬於間接加害行為;第一種屬於單獨加害行為,第二種和第三種屬於共同加害行為。
3.2 雲服務商侵權可能會造成的損害類型
對於用戶信息的損害,第一種侵權行為是由雲服務商直接造成的,第二和第三種侵權行為是由雲服務商與第三人共同造成的。這裏統稱為雲服務商侵權造成的
損害。
第一,人身權的損害。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雲服務商容易侵害的人身權主要是人格權中的隱私權。相對於一般的隱私權侵權,雲服務商侵犯用戶隱私權的方式比一般隱私權受到侵犯更多元化,包括非法收集、獲取用戶信息,非法利用網絡用戶信息,非法泄露用戶信息,非法交易個人隱私等。
第二,財產權的損害。用戶存儲在雲服務中的數據,以及用戶在雲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數據,屬於用戶的財產。雲服務商披露、泄漏、使用上述數據,或與第三人共同披露、使用上述數據,或在知道第三人非法獲取使用上述數據時未采取必要措施,均會使用戶的財產權益受到損害。
3.3 雲服務商侵權中如何認定因果關係
對於侵權責任法中因果關係,有不同的學說,主要有條件說、原因說、法規目的說、蓋然因果關係說、相當因果關係說等。我國理論和實務界普遍采用相當因果關係說。相當因果關係說認為,不應要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隻要行為人的行為對損害結果構成適當條件,行為人就應當負責。相當因果關係說類似於過錯推定規則,法理層麵分析是為了保護爭議雙方中較弱的一方,由較強一方負責舉證,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發生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才能得以免責。如在雲服務商為造成雲用戶的隱私泄露提供方便,是由於有關政府部門為了國家安全的需要查看用戶信息,就可以有條件地適用推定因果關係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