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財政政策方麵存在問題
(1)高新技術企業創業板對財政投入過度依賴。創業板主要是作為新興科技產業以及小微企業融資的載體,能為處於發展期的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提供資金支持,並能促使市場資源得到優化配置,這讓政府對創業板投入過多,導致創業板躺在政府的投入裏,創業板公司眼睛隻盯著財政兜裏的錢,有多少錢就辦多少事,在對市場機製的理解和運用上還存在很大的欠缺和不足,而且政府也沒有將財政國庫臨時、間歇資金盤活,將財政資金撥付發揮其最大效能,充分發揮財政存款的杠杆作用。
(2)財政擔保和財政補助沒能在創業板中得到體現。由於我國中小企業數量眾多、分布零散,而政府的財政手段又很難覆蓋到所有企業,我國對於財政擔保機構的作用、定位以及可持續發展沒有形成長期的規劃和總體的布局;另外,財政擔保資金的撬動效應還沒有完全發揮出來;還有我國的財政擔保業務缺乏創新能力,往往會出現財政擔保機構為了求生存,而放棄最初的定位;而且中央和地方財政各自為政,不能相互配合,導致在財政擔保和補助工作中不能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
(3)財政資金的政策導向不明確。目前,我國的創業板財政資金主要是缺乏統一有效的管理,政府對它沒有全局的規劃,投入的力度也還不夠,同時也有比較嚴格的上市的條件: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不得少於3000萬元;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並且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同時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2.3 稅收優惠方麵存在問題
(1)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力度不夠,缺乏透明性。稅收宣傳對納稅人及時掌握相關信息,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有極其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對中小企業來說,國家針對他們製定了相應的稅收優惠條例,如果他們能及時知道優惠信息,就可以減輕稅負,進而促進整個國家中小企業的發展。但是,我們國家的稅法宣傳大多數都流於形式了,他們每年都在宣傳相同的稅法知識,而且基本都是一些常識性的宣傳,新的實質性的宣傳卻很少。
(2)稅收政策沒能對創業板市場起到導向作用。國家可以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降低中小企業的創業風險,並引導人才流向,促進新興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與發展。但目前看來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還停留在解決殘疾人就業、廢舊物資再回收等技術層麵上,而且我國的稅收政策在對中小企業創業板所需的人才導向上,沒有起到很好的作用,其他的國家會對企業支付的人才開發費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而我們國家卻沒有相應的政策。
(3)申請稅收優惠的程序複雜。雖然從各方麵來說,政府對小微企業給予了很多的優惠政策,但是並沒有真正地惠到實處,主要就是它的條件要求比較苛刻,國家也擔心存在渾水摸魚的現象,所以相關的檢查也比較嚴格,得嚴格達到條件的才有資格申請稅收優惠,同時還要得到各個部門的批準,所以要逐級審批,導致手續比較複雜。
3 國外創業板市場的財稅政策現狀及啟示
3.1 現狀
(1)美國。美國納斯達克市場對總市值、公眾流通股市值、總資產的要求較高,美國的納斯達克市場主要分為三個層次,即納斯達克全球市場、納斯達克全球精選市場和納斯達克資本市場,三個市場分別采取不同的上市標準,也分別對上市條件作了相應的要求,起到了吸引不同檔次的企業上市、優化資本市場結構的
作用。
(2)日本。日本加斯達克市場於1990年引入日本證券市場,日本場外交易市場交易占比相對較高,維持在2%~8%水平區間,平均在5.94%左右,但近年則呈現下降態勢,場外交易月度換手率大致在2%~7%之間。首先對總市值、公眾流通股市值、總資產都沒有特別的要求,從股東分布和持股比例的分布情況來看,日本相對其他國家來說,比較特別的是除了對股東人數有限製以外,對公眾流通股數量和持股比例都沒有做特別要求;另外,日本的創業板市場要求申請發行上市公司必須指定保薦人,而且對做市商至少要求一個。
(3)英國。英國的AIM市場對上市的準入條件是更為寬鬆的,對上市公司的最低市值、最低盈利水平、公眾持股量、經營曆史都沒有硬性要求;另外,AIM市場對上市公司的審核主要是通過保薦人來完成的,擬上市公司在申請上市時必須聘請一個在倫敦證券交易所注冊的合格保薦商,如果他覺得該市場有較好的短期盈利能力,能較好地管理自己的團隊,那麼保薦人正式向交易所聲明並同意擔任其保薦商,該企業三天之後即可在AIM市場上市。
3.2 啟示
我們國家的創業板市場才啟動不長的時間裏,在去年就開始關閉,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自然是我國對創業板市場的上市監管不力,“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應該積極汲取國外的先進經驗,明確嚴格的監督與多樣化的風險控製機製發展創業板的重要因素,積極推行保薦人製度,並引入獨立董事製度,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還要要求上市公司對信息主動增加信息披露的廣度與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