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狸貓換太子之三(2 / 3)

這樣的情節,顯然不符合中國古代的禮教與法律。中國古代禮法,強調的是皇帝的至高無上的權威,皇帝的母親即便是像武則天、劉太後那樣垂簾聽政,仍然要以皇帝的名義來發布命令。皇帝成年(一般是滿20周歲)後“親政”,太後就要退居幕後,不能再行使政治權力。

唐朝的法典《唐律疏議》明文規定,在法律裏提到專指皇帝的“乘輿”、“車駕”、“禦”字樣的,“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並同”。比如“盜乘輿服禦物”的罪名,規定罪犯要判處流放二千五百裏。法律解釋說明:“若盜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服禦物者,得罪並同。”但是皇帝下達的命令稱為“製”、“敕”,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皇太子下達的命令隻能稱“令”,效力低於“製”、“敕”。法律規定皇帝下達的“製書”,有關方麵有違反的,要判處徒二年;如果是違反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皇太子“令”的,就可以減一等處罰(判處徒一年半)。偽造皇帝印章的,要判處“斬”,而偽造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皇太子印章的減一等處罰(絞)。可見,立法者非常注意突出皇帝的權威。

當然,曆史上有過一些皇太後專政的局麵,尤其是晚清慈禧太後長期專政,給民間留下了深刻印象,但是就傳統禮法來說,這不是正常現象。太後對皇帝的權威來自於皇帝年幼時候的監護,以及垂簾聽政的慣例,延續到皇帝親政時期。像這個劇目所宣揚的,好不容易從民間尋找到的生母,一臨朝立刻當著群臣的麵要處罰皇帝,是絕不可能發生的現象。

包拯打龍袍有無罪過?

中國古代一直有以衣代人的習慣,最著名的故事,是《戰國策》裏豫讓的故事。豫讓原來是晉國貴族智伯的家臣,後來韓、魏、趙三家分晉,滅了智氏。趙國的趙襄子最怨智伯,把智伯的頭顱當作酒杯。豫讓已經逃到山裏。聽說自己主人死後受如此侮辱,改了姓名,情願受刑,在宮殿裏打掃廁所,企圖暗殺趙襄子。趙襄子有一次如廁,突然覺得心動,叫人把管廁所的人抓起來,一審問,就是豫讓,還搜出了隨身帶的凶器。說是:“我欲為智伯報仇。”趙襄子說:“這是個義士,我隻有躲避他吧。且智伯已死,沒有後代,而其家臣來代為報仇,此天下之賢人也。”把他放了。豫讓又易容變音,躲在趙襄子要經過的橋下,打算行刺。趙襄子至橋而馬驚,趙襄子說:“這肯定是豫讓了。”派人搜捕,抓住豫讓。豫讓表示願意就死,隻是希望能夠擊打趙襄子的衣服,以遂複仇心願。於是趙襄子“義之”,派了人把自己的衣服給豫讓。豫讓拔劍三躍,呼天擊之:“而可以報智伯矣。”伏劍而死。

這個以衣代人的故事太有名,打龍袍這個故事就有它的影子,而在原來的小說《龍圖公案》《三俠五義》中並沒有這個情節。因為明清朝小說的作者都知道,擊打皇帝的衣服也是犯下重罪。在中國古代,毆打皇帝是謀反,要處以極刑;而擊打毀壞皇帝的衣服,同樣也是屬於重罪。

比如唐代法律《唐律疏議》規定,凡是毀壞、丟棄皇帝禦用物品都是作為“十惡”中的“大不敬”罪名,要判處流放二千五百裏。後來明清時代的法律沒有這般嚴厲,毀壞、丟棄皇帝禦用物品的,單列為一項罪名,不再屬於“十惡”裏的“大不敬”,仍然要處以杖一百徒三年,還算是一項重罪。

這條法律實際上就是針對豫讓和趙襄子的曆史故事而來的。統治者身穿的衣服、使用的器具是具有象征意義的,趙襄子讓豫讓破壞他的衣服來泄憤,是要成全豫讓的名聲;可是在後代統治者看來,成全了刺客的名聲,就是敗壞了統治者的權威,為了防微杜漸,使得老百姓不敢有損害統治者權威的念頭,就需要特意立法嚴禁。

因此在明清時期的小說裏,一般不會寫這樣公然違法的情節。隻有到了民國初年,傳統法律的禁忌沒有那樣嚴厲了,才會把豫讓和趙襄子的故事轉版過來套用到包公和宋仁宗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