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應界定航道載體範疇。按照使用功能,航道可分為公用航道、專用航道。專用航道及設施的維護由開設該航道的業主承擔,公路、鐵路安全保護立法明確橋區水上航標由業主設置、航標管理機構維護的,當此類橋梁跨越專用航道時,專用航道業主是該航道及設施的維護主體,但是否由專用航道業主承擔此類航標的維護,也應當予以界定。
3 橋區水上航標維護及費用承擔的建議
3.1 基於維護質量的提升看待橋區水上航標由航標管理機構負責維護的問題
根據以往的航標管理立法,公路、鐵路橋區水上航標由橋梁業主設置、維護,而公路、鐵路安全保護立法明確橋區水上航標由業主設置、航標管理機構維護。安全保護立法規定較航標立法規定更加嚴格,一方麵可解決缺乏專業技術力量的橋梁業主因橋區水上航標維護作業的專業性、複雜性而難以自行維護的現實問題,從而減少因航標維護的不到位導致事故發生的幾率;另一方麵,有利於發揮航標管理機構的航標維護專業優勢,實現公用航標、專用航標的統一維護、同步維護,提高航標的維護質量,更好地保障航道安全暢通。
3.2 基於橋區水上航標專用航標屬性和載體的準公共產品屬性看待費用承擔問題
航道作為重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主要體現的是公共效益和間接經濟效益,具有“業績隱性化”的特點,難以像公路、鐵路等陸路公共基礎設施和水利等涉水設施建設采取收費等形式進行投資“回報”,其主要是通過財政投資進行建設和養護,由政府所屬的航道部門等公共服務部門負責養護。橋區水上航標作為專用航標,理應由橋梁業主負責維護並承擔維護費用,但其服務的公路、鐵路具有準公共產品屬性,也理應予以政策扶持。因此,對公路、橋梁建設運營涉及的專用航標維護費用可采取由財政予以補助,並基於航道部門等公共服務部門負責公共航道航標維護的實際,將專用航標交由航標管理機構維護的補助模式。
3.3 其他建議
(1)由航標管理機構承擔全部橋梁專用航標的維護。橋區水上航標、橋涵標、橋柱標等均屬於橋梁的專用助航標誌,是保障橋梁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且具有衍生一體性、密切關聯的助航標誌組合。既然立法規定由航標管理機構負責橋區水上航標維護,為提高安全保障,基於航標維護管理的專業性、複雜性,橋梁專用航標服務載體的準公共產品等因素,並發揮航標管理機構航標維護公共服務部門的專業優勢,可將橋涵標、橋柱標等其他橋梁專用航標一並交由航標管理機構維護;同時根據發展實際和均等化要求,逐步擴大航標管理機構承擔專用航標維護範圍,將具有公益屬性的涉航行為專用航標的維護工作交由航標管理機構承擔。
(2)合理確定橋梁專用航標維護費用補助標準。基於橋梁助航標誌的專用航標屬性及其服務載體的準公益產品屬性等因素,應合理確定政府財政對橋梁專用航標維護的補助。如1996年原交通部發布的《內河航標管理辦法》確定橋區水上航標的維護費由橋梁管理單位和航標管理部門各自承擔一半維護費用的要求,是體現政府財政補助的一種形式。
(3)加大政府財政對涉航準公共產品專用航標維護的投入。橋梁專用航標等涉航準公共產品專用航標交由航標管理機構維護,並由航標管理機構承擔費用(全部或部分費用),基於此,應明確加大政府財政的投入,以確保維護工作的順利開展和質量的提升。
(4)完善航標維護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並出台相關的指導性文件,進一步理順橋梁專用航標設置和維護實體界定、浮標使用年限界定等實際操作上的問題。
(5)提高航標的維護標準,加大航標遙測遙控新技術等在專用航標方麵的強製推廣應用,進一步提高專用航標的科技含量,使同一航道上的公用、專用航標實現同一要求、同一技術,確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