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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贓款贓物如何處置

求證

作者:王婷婷 蔡月悅 張瑩

十八大以來,反腐力度不斷加大,一些官員涉貪腐的行為也不斷被曝光,其贓款贓物價值驚人,有的甚至達數億元。那麼,貪官被沒收的財產最終究竟如何處置?

《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中國社科院法學教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陳春龍介紹,對涉貪官員的查處有其特殊性。贓款贓物經過移交後,最終由法院上繳國庫。而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許耀桐補充表示,對貪官的財產可以拍賣,也可捐到博物館,供人參觀。

公、檢逐層移交最終由法院上繳

查處涉貪官員,需要公、檢、法機關聯合作戰。贓款贓物也需要逐層移交。陳春龍同時也表示,在具體的操作中,公安、檢察院有時因為種種原因不一定能將犯罪嫌疑人“財產”按時隨案移送。“犯罪嫌疑人的隨案移交是沒問題的,但是贓款贓物是否能完全地、徹底地、及時地移交,在司法過程中好像還有些困難。”

據了解,早在196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部、財政部曾聯合下發《關於沒收和處理贓款贓物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贓款贓物“應隨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決時一並作出處理”。

1986年,財政部《關於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則規定“由查處機關依法上繳國庫”,據此規定,一些偵查、起訴機關不再將贓物按法定程序移送,而直接上繳國庫。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聯合頒布了《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該《規定》明確,查封、扣押的涉案財產,依法不移送的,待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後,由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查封、扣押機關應當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凍結在金融機構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待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後,由法院通知有關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有關金融機構應當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陳春龍表示,關於涉案財物的隨案移交,目前在製度上具體的規定還不太明確,應該要進一步落實。“反腐反貪本來就是因為這些人侵犯了人民和國家的財產,這些財產應該及時上繳,歸還給人民。因此,應該從製度上進一步細致和規範。”

沒收贓款贓物不得挪用

每年究竟收繳多少贓款贓物?多位專家均表示,國家沒有公布統一的數據。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彭新林表示,其實貪官涉及的贓款贓物數據不是難統計,隻是有關部門沒有公布。“一般檢察院年度工作報告中會有涉及,最高檢才能統計這個數據。”

據報道,2013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全國人大作工作報告時提到,過去5年檢察院會同有關部門追繳贓款贓物計553億元。

隨著反腐敗深入,追繳贓款贓物數額越來越大,部分司法機關為各自的部門利益不依法移送贓款贓物,辦案機關在反腐偵查過程中扣押、沒收贓款贓物,少數執法人員還挪用贓款贓物,甚至自己打領條冒領贓款贓物,據為己有,出現“腐敗轉移”的現象。

陳春龍表示,《刑法》規定: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執法人員有腐敗、挪用等問題,還涉及司法機關的辦案經費不足的問題,當經費不足時很可能就會動用贓款贓物,建議應該增加辦案人員的經費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