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6章 法律法規:老人權益有保障(5)(3 / 3)

老年人的姓名權

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兩個部分,它是一個人區別於其他人的特定標誌。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依法改變自己姓名,並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其姓名的權利。姓名權的內容主要包括:

(1)公民有權決定或改變自己的姓名。每個人都有權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決定自己的姓名、筆名、藝名、別名等,任何人無權幹涉。每個公民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通過向戶籍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自己的姓名。

(2)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人無權阻止。同時,公民也有權請求他人正確使用自己的姓名。

(3)公民有權禁止幹涉盜用假冒自己姓名的侵權行為。強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某個姓名,強迫或阻止他人改變其姓名,或者未經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進行活動,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民事活動,這些都屬於侵犯他人姓名權的行為,受害人有權采取正當的方法製止上述行為,或者請求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老年人的名譽權

公民的名譽,是有關該公民的道德品質生活作風和其他素質的社會評價。名譽權是公民依法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我國的《憲法》和《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主要有:

(1)以語言文字或動作公然侮辱他人。如當眾侮罵毆打他人,非法搜身傳播謠言詆毀他人等。

(2)捏造散步虛假事實攻擊、誹謗他人。如無中生有說某某有生活作風問題;向有關機關誣告、陷害他人等。

(3)公開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權受損,新聞報道嚴重失實以致他人名譽受損等等。對於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受害人可以請求法律保護,依法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複名譽,並要求加害人賠償經濟上和精神上的損失。對於構成犯罪的侵犯名譽權行為,還應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老年人的訴訟權利

訴訟權利,是指訴訟主體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對於老年人個人來說,他所享有的訴訟權利,是指老年人作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時,在訴訟過程中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有:

(1)控告權。當老年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其他權益受到侵犯時,老年人除有權向有關組織反映和控告外,還有權向司法機關控告或起訴,請求司法保護。

(2)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3)申請回避的權利。老年人在訴訟過程中,如果認為辦案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不能公平審判,有權要求其回避。

(4)上訴權利。老年人作為案件當事人,如果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重新審理。

(5)申訴權。老年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有權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重新審理的請求。

(6)辯護權。這是老年人作為刑事案件被告人時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依照法律規定,被告人在全部訴訟過程中,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可以自己辯護,也可以請律師或自己的近親屬為自己作辯護,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7)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老年人作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經濟損失。

交納訴訟費的規定中對老年人的照顧

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經濟海事行政訴訟時,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交付的費用。訴訟費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兩種,其他訴訟費包括應由當事人支付的費用,如鑒定費、勘驗費、公告費、翻譯費等等。訴訟費用一般先由原告預付,最後由敗訴的當事人全部承擔。如果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訴訟費用按比例分擔。經調解的案件,訴訟費用由當事人協調解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恤金和勞動報酬等的案件,原告可不預交受理費,審畢案件後,由敗訴方承擔。

為了體現國家對有實際困難的老年人的照顧,保證老年人不會因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而影響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時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老年人申請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或免交,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麵的或口頭的申請,並說明具體的事實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