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能否解除關係的問題。收養關係依法成立後,任何一方都不得單方麵自行解除。但根據我們《收養法》的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解除收養關係應當達成書麵協議,收養關係是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收養關係是經公證證明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公證證明。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一方堅持要解除收養關係,另一方不肯解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另一種是父母與親生子女間的關係能否解除的問題。父母與親生子女的關係是血親關係,不能通過法律行為解除。即使雙方關係不好或分開居住或分割了財產,甚至發表了脫離父母與子女之間關係的聲明,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雙方的關係仍不能解除,相互間的贍養撫養義務仍然存在。
老年人的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和法人根據法律規定,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等領域內創造的知識產品(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隻在有限時間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許多老年人雖然已從工作崗位上退下來,但仍在從事著述或科技開發工作,繼續為社會作貢獻。因此,保護老年人的知識產權也是一項重要工作。
老年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公民不願公開的涉及其家庭夫妻生活、戀愛經曆、婚姻選擇、生理缺陷、日記信函、錄音、錄像等與私人生活有關的事實。民法通則對公民的隱私是否受法律保護沒有作出直接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以書麵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這一規定說明公民的隱私權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這條規定,公民享有不公開其家庭關係、夫妻生活、戀愛經曆等與私人生活有關的事實的權利。
現實生活中,侵犯老年人隱私權的常見形式有:
(1)公開宣揚報道談論老年人的隱私或秘密傳布擴散老年人的隱私。
(2)偷看偷聽有關老年人隱私的書信、日記、錄音、錄像,並加以擴散。
(3)非法竊取老年人隱私,造成老年人沉重精神負擔或引起嚴重後果。
(4)未經老年人允許,私自臨摹繪畫、攝製、竊取展覽、張貼老年人肖像,泄露老年人隱私。
(5)發表批評和揭露他人不良行為的文章中有泄露老年人隱私的內容並造成不良後果。
老年人的肖像權
肖像是公民的個人形象通過攝影或造型藝術等形式再現所形成的作品。它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內的真實形象和特征,肖像可以是一般的照片畫像,也可以是雕塑藝術攝影等。肖像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的他人不可侵犯的權利,主要包括肖像製作權和肖像專用權。如公民可以自己製作肖像或允許他人以攝影繪畫等方式再現自己的形象,公民也可以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自己的肖像以證明自己的身份,還可以決定是否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如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製做廣告書刊封麵等。根據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本人同意或以欺詐手段取得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是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常見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有:未經本人同意而以其肖像製作商業廣告、商品包裝、印製掛曆、用作期刊封麵等等。另外,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出於侮辱他人人格打擊報複等目的,惡意損壞醜化他人肖像的行為,或者出於不正當動機偷拍、翻印、懸掛他人肖像的行為,也是侵犯肖像權的表現。
對於侵犯自己肖像權的行為,公民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由此所造成的損失。但是,為了公共利益或宣傳報道的需要而使用公民肖像的,可以不經本人同意,如影視體育明星以及其他著名人士,或者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在公開露麵時,不得反對他人拍照。公安機關為了通緝逃犯可以使用其照片,親戚朋友可以使用失蹤者的肖像張貼或刊登尋人啟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