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1章 警局爭辯(2 / 2)

“請問局長閣下! 短短一年,日寇在我腹地長驅直入,國土淪陷達百萬平方公裏,5千多萬同胞淪為亡國奴,這不是事實嗎?”

“災民流離失所,而國府卻不能盡力救濟,每天都有餓殍倒斃街頭,這難道是汙蔑嗎?”

警察局長頓時語塞。

“記得當年王聰慧部長曾親口告訴我們:國家與政府並非一物。國家者,土地、人民、主權之總稱;政府者,政黨執行政令之組合。定義既殊,權責有分。是故危害國家土地、主權、人民者,為危害民國;而反對政府者,政見有異也,若視為叛國,則是‘莫須有’罪名。中華民國為民主共和國,為何不能容忍自己國民對政府工作提出批評?學生薄識寡聞,實大惑不解,想向局長大人請教!”

聽魯思霞這麼一說,警察局長仔細打量這眼前這個年輕的老師,看不出來,他竟然和王聰慧有關係,而且精通法理,說得有理有據,警察局長這才感受到魯思霞綿裏藏針的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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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局長閣下,《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您知道嗎?”魯思霞話鋒突然一轉。

“當然,這是國府公職人員入職前的必修課!作為警察局長,更是必須通曉。”談到法律,警察局長頓時多了幾分自信。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付托,遵照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之遺教,製茲憲法,頒行全國,永矢鹹遵。’這是《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導言;《憲法草案》第2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第9條規定:‘人民有身體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或處罰’;第13條規定:‘ 人民有言論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限製之’;第16條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限製之’;第16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眾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非依法律不得限製之’。

局長閣下,敝人見辦公室正中,孫總理遺像高懸,兩眼如炬。孫總理一生提倡‘民族、民權、民生’,今日學生們為民族獨立而泣血,為民權自由而奔走,為民生改善而呼號,是在以實際行動響應總理的號召,其言其行,有功於社稷,何罪於當局!”

麵對魯思霞如此精通法律,警察局長無言以對,尷尬訕笑道:“閣下是教授法學的老師?”

“不是!我是梅校長的學生,是教授英語的。”魯思霞如實相告。但他沒說的是,當年在“特訓班”當學員和老師時,出於外交鬥爭需要,有大量法律文書需要翻譯,為了準確無誤,魯思霞對其中法律條款仔細推敲,很多法律條目都爛熟於心。

警察局長突然想起了他還有法寶,從抽屜中拿出幾本書,甩給魯思霞:“這是從被捕學生身上搜出來的!這些赤化書籍在你們學校流傳,校方難辭其疚!”

魯思霞拿起一看,原來是《哥達綱領批判》、《反杜林論》和《自然辯證法》等馬克思經典著作。魯思霞淡淡一笑:“華夏大學是高等學府,什麼主義、什麼學說都可以探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