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國內外采用的痛風診斷標準,是美國類風濕學會在1977年製定的,共包括9條。
1.急性關節炎發作1次以上,在1天內即達到發作高峰。
2.急性關節炎局限於個別關節。
3.整個關節呈暗紅色。
4.第一足趾蹠關節腫痛。
5.單側跗關節炎急性發作。
6.有痛風石。
7.高尿酸血症。
8.非對稱性關節腫痛。
9.發作可自行終止。
凡具備該標準3條以上,並可排除繼發性痛風者,即可確診。以上標準比較繁瑣,難以記憶。在臨床中常以下列3項作為診斷依據。
1.典型急性關節炎發作,可自行終止而進入無症狀間歇期,同時證實有高尿酸血症。
2.關節腔積液中或白細胞內發現有尿酸鹽結晶。
3.痛風結節中有尿酸結晶發現。
凡具備上述3項中之1項者即可確診為痛風。在臨床實踐中,無論是醫師或是患者,對上述的診斷標準不要生搬硬套。在一些不典型的或早期的痛風患者身上,可以缺乏上述之典型診斷依據,而僅表現為輕微的關節痛,甚至血尿酸升高也不明顯。這時就應當將其作為隨訪觀察對象,定期複查,而不應輕易做否定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