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無被害人犯罪(2 / 2)

三、我國刑法規定的無被害人犯罪

無被害人犯罪是由西方學者提出的概念,這一概念在西方的立法和司法領域已經得到了比較明顯的體現,而且也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1997年我國《刑法》修訂後共確定了四百多個罪名,屬於無被害人犯罪的主要有:第285條規定的重婚罪;第301條第1款規定的聚眾淫亂罪;第303條第1款規定的賭博罪;第364條規定的傳播淫穢物品罪。

(一)聚眾淫亂罪。按照我國刑法理論界的一般認識,聚眾淫亂罪是從1979年《刑法》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於1984年11月2日頒布的《關於當前辦理流氓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答》,聚眾淫亂屬於流氓罪的表現形式。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鑒於司法實踐中,流氓罪包含的犯罪形式太多,在司法實踐中幾乎成為一個“口袋罪”,並且有不斷擴大的趨勢。為此,在修訂刑法時,將流氓罪分解為強製猥褻婦女罪、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和聚眾哄搶罪7個罪名,因此,聚眾淫亂罪的行為不管在舊刑法還是在新刑法中都被規定為犯罪,是刑法打擊的對象。

(二)賭博罪。賭博罪中的“以賭博為業”符合無犯罪人犯罪的特征,屬於無被害人犯罪的範疇,理應非犯罪化,理由如下:

主張將“以賭博為業”犯罪化,認為賭博罪侵犯的是社會的善良風俗;賭博罪侵犯的是勤奮國民生活凡是;賭博罪有導致“二次犯罪”的危險;賭博罪是導致他人的財產危險。

對賭博侵犯了社會善良風俗,對於何謂善良風俗,一直沒有具體答案,如果因為侵犯善良風俗而將賭博行為規定為犯罪,那麼善良風俗就成了刑法規定的所有犯罪的共同本質。認為賭博侵犯了勤奮國民生活方式這一觀點,如果認為放縱賭博行為,會使人們貶低懶惰,從而增長這種僥幸心理,敗壞社會風氣。

總之,“以賭博為業”的賭博行為,完全符合無被害人犯罪的範疇,考慮到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現狀,將其非犯罪化具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對這一行為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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