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地方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對策思考(1 / 3)

法律法規

作者:高徐君

【摘要】 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依法治國方略需要各級政府通過依法行政來貫徹和落實,依法行政工作的開展關鍵在於地方政府層麵。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決定著法治政府建設的成效,而我國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還存在一些不足處。需要從規範行政立法、加強行政執法、強化行政責任、重視複議工作等方麵著手推進和深化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

【關鍵詞】地方政府 依法行政 法治政府 對策

2004 年3 月,國務院頒布《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標誌著我國政府依法行政進入到新的曆史發展階段。新的形勢下,地方政府依法政的步伐不斷加快,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等方麵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但是,在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必要性的認識上仍需進一步加強,推進地方政府依法行政過程中所麵臨的困境仍然不少,需要采取積極措施加以應對。

地方政府在我國政權體係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重要執行者。目前,從總體上看,我國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顯進展和顯著成效。但是,同時也必須看到,由於我國地域遼闊,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在不同的省市進展還不平衡,不同地方依法行政工作的貫徹落實的狀況落差很大,大多數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與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還有不小差距。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一是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幹部的依法行政意識不強;二是規範性文件的內容、製定程序和備案製度不規範,規範性文件的定期清理製度也不夠健全;三是行政執法體製不順,執法隊伍素質不高;四是行政執法監督體製不合理,行政執法監督體係有待完善。

建設法治政府,是一項事關國家全局和長遠發展的係統工程。推進依法行政,重點在地方政府,難點也在地方政府。在加強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實現權力法治化過程中,應該做到如下幾點:

一是規範行政立法。依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和較大市的人民政府有行政規章的製定權。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工作,既是貫徹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需要,也是其本身和下級政府機關進行行政管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所以規範行政立法是推進和深化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的關鍵一環。加強行政立法, 提高立法質量, 是確保行政主體依法行政的前提條件。通過立法推動製度建設和製度創新,是推進依法行政的動力和源泉,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首要任務。

規範行政立法首要的是更新地方政府行政立法的指導原則。地方政府立法工作要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根本宗旨,把保護和發展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與落腳點。地方政府在立法工作中,應當體現國家意誌與人民意誌的一致性,體現對上級機關負責與對人民群眾負責的一致性,正確處理公平與效率,中央與地方,全局與局部,長遠與眼前,國家、集體與個人之間的關係,始終將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努力創造有利於實現、維護和發展人民利益,促進人的全麵發展的良好製度環境。其次要完善行政立法程序。地方政府需要健全立法機製、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質量。地方政府需要進一步改進立法工作方法,拓寬法規和規章草案的起草途徑,嚐試行政管理部門、專家學者、研究機構等不同主體相結合的起草模式,擴大立法的社會參與程度。除了書麵、報刊以及網上征求意見以外,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立法草案,應當采取立法聽證、專家論證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拓寬公民了解立法、參與立法、監督立法的途徑,切實提高立法質量。規範性文件頒布後當依法報送備案,政府法製機構應當嚴格審查。通過審查的文件目錄,應當在公共媒體上公布;未通過審查的規範性文件,發文單位應及時修改重新報備,做到有文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同時應紮實有效推進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在對行政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工作中,地方政府需要在綜合分析研究各方麵意見的基礎上,對擬清理的對象逐件進行分析研究,和製定規範文件一樣,清理規範性文件時,也要求開門清理,充分發揮專家學者作用,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有關機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文件與上位法衝突或者規範性文件之間存在矛盾的,可以向文件製定機關提出按法定程序處理。最後,對規範性文件的清理結果,應該由法定機關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