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場方認為,當事人之間不是保管合同關係,而是車位租賃合同關係。也就是說,被告出租停車車位的場地,原告支付租金臨時取得占用車位的權利,停車場的義務就是提供合格的停車位,保障車主特定時段占用特定麵積和空間的權利,沒有保管保證車輛不丟失的額外義務。這符合租賃合同的構成要件,由於出租者依法按約定提供了停車車位,在特定時段車主占不占用,以及占用車位時非出租者故意造成的損失由車主自行承擔。
三、機動車被盜賠償責任的建議
根據民事案件處理原則,確定當事人承擔損失的份額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及違約損害賠償應否根據原因力分配賠償損失份額與兩個方麵直接相關。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在主觀上,應當適用過錯責任的善良管理人的標準;在客觀上,應當以防範設施有效、警示明確及時、管理謹慎周到、製止侵害果敢、實施救助及時、保全證據妥善為限。【2】小區機動車輛被盜,物業服務公司是否有過錯,是否應當承擔保障小區業主的財產權不受侵犯的義務。物業服務公司除了保障小區的日常秩序和潔衛外,還應根據《物業服務協議》的約定,保障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以免遭受外來人員的侵犯。如果物業服務公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支持當事人之間是保管合同關係,保管人就應依據法定或者約定賠償車主的損失。根據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利益和風險相一致原則,消費者在機動車停車場丟失機動車多數為第三人所為,如果將第三人加害時機動車場地經營者的責任絕對化明顯不符合公平原則。【3】車主一般繳納少量保管費,有的保管費隻收幾元,一旦車輛非因保管人的原因被盜,而讓保管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對保管方而言並不公平,同時還會帶來沒人敢開辦停車場的連鎖效應。鑒於此借鑒保險合同理賠模式,以“高繳費高賠率”的方式來協調和平衡車主與保管人的利益與風險的衝突。法院支持當事人之間是場地租賃合同關係,將帶來負麵的導向作用。出租人隻管收費,不提供任何安全保障條件,車輛丟失,無賠償責任,可能出現出租人監守自盜。
本文認為,機動車輛被盜的賠償責任以保管合同關係加以規範,同時,統一製定車輛保管合同規範文本,引進保險合同中的“高繳費高賠率”製度,以協調和平衡當事人的利益風險。
參考文獻:
[1] 於向平、單麗華、白雅君.《合同製作法律基礎【M】.北京大學 出版社,2002.53
[2] 湯嘯.《經營者場所安全責任的合理邊界》【M】.法律科學.2004
[3] 董士忠 《論停車場地經營者在機動車被盜竊案件中的民事 責任》【J】 安陽師範學院學報 2007
作者簡介:
謝常勇,男,1986年10月生,漢族,四川大學法學院10級民商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證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