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作者:周聰
【摘要】 中世紀後期西歐社會的全麵變革拉開了西方法製現代化的序幕,在這一過程中,市民城市的建立和城市法的產生和發展為西方現代法律製度的建立做出了積極地貢獻。基於此,本文從中世紀後期歐洲社會變遷人手,多方位地揭示中世紀西方城市製度對近代西方法律變革的意義所在。
【關鍵詞】中世紀 城市法 西方法律製度
近代西方法律史是資產階級法律建立和發展的曆史。從時間上看,它開始於1640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終於20世紀初。正如人類自身的演變史一樣,西方的法律變革也經過了一個漸進的、緩慢的曆史過程。在這一偉大的曆史過程中,伴隨中世紀後期西方社會的變遷而產生的城市及其製度、尤其是歐洲中世紀城市法與商法對當時及以後西方法製的發展起到了極為重要的啟蒙作用。因此,歐洲中世紀城市法和商法可以被視為西方近代法律製度變革的基礎。
一、城市製度的確立與城市法的出現
在西歐中世紀後期,各地已經出現許多反映和調整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因素,從11世紀後期,西歐內陸的農業生產力逐漸發展起來,莊園經濟的發展使一部分人從農業中分離出來而專門從事手工業生產,手工業者脫離農村聚集在商道中心或者航運和陸運交通便利的地方,造船業、皮革業隨之發展起來,興起了一些城市。另外,地中海沿岸和西歐萊茵、馬斯、埃斯科諸河口附近的貿易活動也頻繁起來。城市商業和海上貿易的發展使西歐逐漸完成了從初期封閉的自然經濟向商品經濟的過渡,也對當時的上層建築提出新的要求,但是當時的法律對新出現的經濟矛盾和糾紛根本無法解決。另外,有關土地的案件全部由領地法庭審理,審判權限的混亂使審判管轄區的混亂更加嚴重,結果往往是一人同時屬於幾個法庭管轄。這樣,繁雜落後的司法製度和法律規範阻礙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因此,需要一種城市法律意識和一種城市法律體係。
從12世紀開始,城市法發展較為迅速,15世紀達到鼎盛,如《意大利城市條例》、《伐倫西安法》、《夫賴堡法》、法國香檳市集的市場法、佛蘭德爾的工商業規章等城市法在這個時期陸續出現。除了自治城市法,還有一個特殊的法律部門出現,就是商法,它淵源於各地貿易習慣法,最早產生於意大利,是自治城市調整工商業活動的規章,內容涉及到銀行業、票據交易、典當業、船舶登記和載貨以及保險等業。商法由各地商事法院判例積累、篩選、抽象而來,在內容上接受了羅馬法的許多原則。城市法和商法的產生和發展與西歐城市商業經濟貿易發達密切相關,反映了早期資本主義性質的生產關係對上層建築的基本要求。
二、中世紀歐洲城市法與近代西方法律製度
中世紀歐洲城市社會對近代資產階級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作為中世紀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西歐城市法,雖然有曆史和時代的局限性,但是對後世資產階級法律製度的建立產生重要的作用。
1、 城市法的產生和發展推動了近代西方社會契約理論的形成。在城市內部,市民大多從事工業和商業,因此,在社會地位上起初沒有等級問題,城市政體的產生同樣取得一種契約的性質。當這種城市體製固定以後,才由財產的多寡區分了市民的等級。從城市形成的社會條件來看,商業貿易是其根源性條件之一,商業活動本身就是一種契約活動。所以,契約意識在市民中普遍存在,從而成為後來社會契約論形成的動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