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國行政法的曆史發展
(一)中華民國行政法的曆史簡況
在中國,現代意義的行政法直到民國時期才開始萌芽。孫中山領導資產階級革命,推翻清王朝的封建專製統治,主張實行資產階級民主與法治。1911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規定:“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並第一次提到行政訴訟:“法院依法律審判民事訴訟,但關於行政訴訟,其他他別訴訟,另以法律定之。”民國3年(1914年)5月18日,北洋軍閥政府公布了《行政訴訟條例》,同年7月15日公布了《行政訴訟法》,並在同年3月公布了《平政院編製令》,規定了行政審判組織。至此,在形式上初步建立起行政訴訟製度。北洋政府依照日本的體製設有行政法院,成為“平政院”。
國民黨政府成立後,“平政院”改名為“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分立,處理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有三個程序,必須經過向行政機關的訴願,再訴願後,不服的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此外,國民黨統治時期還頒布了一些規範行政組織、行政活動的法律,如省政府組織法等。【1】
從總體上說,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舊中國,連年內外戰爭不斷,蔣介石國民黨政府又長期實行獨裁統治,不講法治,因此,無論是行政訴訟,還是對行政組織行政活動的規範的作用都是徒有虛名。行政法治隻不過是開明人士的良好心願,客觀上並不具備行政法生存和發展的條件,維護公民權利更談不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的曆史發展
新中國的行政法萌芽於20世紀50年代,但真正受到重視並形成體係、走向成熟則是在80年代以後。
20世紀80年代末期以來,我國行政法進入快速發展時期,《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行政監察法》、《立法法》等相繼製定實施,《行政許可法》、《行政程序法》等一批重要的法律正在製定過程中,行政法製度已在逐步地建立和健全,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前景。【2】
經濟體製的改革意味著國家與公民關係的變化,意味著公民從客體到主體地位的轉變,意味著對政府權力重新界定和規製的必要,這一切都深深地影響著我國行政法的發展曆程,可以預見,隨著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健全,民主政治以及依法治國的推進,我國的行政法將逐步成熟與完善。
參考文獻:
[1] 《中國法製史》(2002年修訂版),懷效鋒主編,中國政法大 學出版社,2002年
[2] 《中國行政法》,馬懷德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
作者簡介:
歐東暉,(1980.10.16—),男,湖南省長沙市人,雲南財經大學,碩士研究生在讀,方向:民商法。馮忠明,雲南財經大學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