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立海洋在憲法中的地位
在我國憲政曆史上,我國的憲法曾經涉及海洋問題,如起到臨時憲法作用的1654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三十四條第3款規定“保護沿海漁場,發展水產業”,1978年憲法第六條第2款規定:“礦藏水流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陸資源,都屬於全民所有”。但是,我國憲法曆經數次修訂,卻始終沒有出現“海”或“海洋”的規定。我國海洋立法的憲法依據是不充分的。“海洋”不能入憲,不利於提高全民海洋意識,也不利於我國海洋法律製度的完善。因此,有必要確立海洋在憲法中的地位,這是完善我國海洋環境法和海洋資源法的第一要務。建議將憲法第9條第1款修改為“礦藏、水流、海洋、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除外。”
(二)建立海洋生態損害評估和賠償製度
近年來我國海洋環境汙染事件頻繁,給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了極大的損失。而現實是,對於海洋生態損害進行賠償的訴求得不到保證。有關海洋生態損害的國際公約,我國加入了《1969年民事國際油汙損害責任公約》、1992年《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但是沒有加入《1971年國際油汙損害賠償基金公約》。國際公約是我國的法律淵源之一,當國內法與國際公約規定不一致時,國際公約優先適用;而當國際公約沒有規定時,隻能以國內法作為依據。 對於海洋生態損害的索賠在國際公約不足的情況下應該按照我國國內法的規定執行。我國國內法有關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的法律法規,包括《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商法》、《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船舶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水域汙染事故漁業損失計算方法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船舶油汙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等。
可見,我國沒有直接規範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的國家立法,無法為海洋生態索賠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據,援引其他法律中的有關製度來解決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的問題總是“捉襟見肘”。造成我國海洋生態損害索賠困難的原因就在於此。我國亟待立法建立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製度,完備的海洋生態損害評估和賠償製度必須涵蓋以下層麵:第一,海洋生態損害基本概念界定;第二,構建我國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的全新理念:綜合生態係統管理、風險預防;第三,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基本範疇:索賠主體、責任形式等;第四,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的範圍;第五,海洋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第六,海洋生態損害索賠途徑,包括訴訟形式、社會化途徑等等。
(三)完善海洋汙染刑事責任製度
近幾年我國公布的海洋環境質量公報顯示,我國海洋環境質量未有好轉,破壞海洋環境的違法案件年年遞增,但至今很少有被依法移送到司法部門給予刑事製裁的。我國在立法上非常重視對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懲治。《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1條、《海洋工程條例》第50條、第52條、《刑法》第338條分別對海洋環境汙染事故刑事責任進行規定。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認定某一違法行為的危害性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是區分行為性質是行政違法還是刑事犯罪的關鍵。然而,何為“重大事故”、“重大損失”、“嚴重後果”這些模糊的、不具有現實操作性的犯罪構成量化標準,主觀性強,在目前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中都缺乏切實明確的內容。
我國成倍增長的海洋違法案件,與海洋違法犯罪行為得不到有效嚴懲不無關係。完善我國海洋汙染刑事責任製度,應該對海洋行政法律、法規與目前的刑法進行比照研究,結合海洋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中可能遇到的犯罪情況以及相應的法律規定進行梳理,明確罪與非罪的界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予以解釋,規定海洋環境資源犯罪的立案標準等具體適用《刑法》的情形,對於海洋環境資源犯罪認定中的“重大事故”、“重大損失”、“嚴重後果”等予以細化和明確。
四、我國海洋資源法完善
海洋資源是指在一定技術經濟條件下,海洋中的一切對人類有用或有使用價值的物質和能量。我國已經出台的海洋資源法律包括《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島保護法》以及涉海資源法律《漁業法》。相對海洋環境法,我國的海洋資源立法比較薄弱,我國海洋資源法的完善主要應該關注以下幾個方麵。
(一)促進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海洋資源法融合
現代環境經濟學和資源生態學的發展,賦予環境以資源的使用價值和價值表現,同時要求自然資源開發必須協調自然資源的自然再生產的可持續性發展,這種“環境資源化”和“資源生態化”反映了環境與資源的趨同化,使環境與資源的概念邊際變得模糊,也促進了環境保護和資源保護策略的融合,使環境保護與資源保護呈現一體化的趨勢。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1條規定立法目的是“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汙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對於海洋資源僅僅在章節中作了原則性規定,這個法律現狀說明我國海洋環境資源立法中還沒有貫徹“海洋環境資源一體”觀念,這對於海洋資源的生態保護是非常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