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歸責原則的變化使航空保險風險增大
該原則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國際航空侵權歸責原則的嚴格化,即一個由過錯責任或推定過錯責任向嚴格責任的發展趨勢。20世紀初飛機的出現使得現代工業社會意外侵權損害的範疇進一步擴大,航空事故侵權問題提上議程,不可否認,航空事故具有現代工業社會意外侵權損害事故幾乎一切特點:人員傷亡眾多、發生頻率高、損失財產巨大、損害事故技術性強、事故發生難以預測等等。麵對現代工業社會災難性事故,以過錯責任為基礎的傳統侵權行為法,殊難合理、有效地填補所生之損害。因此,出現了航空侵權責任嚴格化的這一過程。此後,過錯不得成為承運人的免責事由,這大大增加了承運人及其保險人對旅客進行賠償的可能性,也同時對從事航空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提出了加強風險管理的更高要求。
(二)賠償限額的規定使航空保險的風險有更強的可預見性
該雙梯度責任製通過兩步遞進形式對旅客人身傷亡賠償問題進行規製。第一步是不管有無過錯,承運人必須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承擔賠償10萬特別提款權(約合13.5萬美元),第二步是如果承運人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承擔了10萬特別提款權以上的責任,則該責任依據推定過錯的責任原則。即在10萬特別提款以上的賠償責任在下述情況下可以免責:(1)損失不是由承運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行為、不行為造成的。(2)損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行為、不行為造成的。此外,事故發生後,承運人應當按照國內法的要求,即使向索賠人先行付款,以應其經濟需要,先行付款不構成對責任的承認,並可從隨後的損害賠償金中抵消。
該條約增加了高額保險賠付的可能性,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協定,如果損失不是由於承運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則承運人雖旅客的責任以固定金額為限(華沙條約規定12.5萬金法郎,海牙協定書規定為25萬金法郎)。蒙特利爾公約責任限額對承運人的保護,這意味著承運人及其保險人將根據旅客的實際受損程度來做出賠償,而且蒙特利爾公約的10萬特別提款權的嚴格責任是海牙議定書責任限額的8倍,在此情形下,承運人以及保險人可能為旅客的人身傷亡支付更高的賠償金額是可以預見的。這同時要求保險公司要保障其現金流量、加強風險管控等。但同時,對賠償風險的可預見性也為保險公司迅速、妥善、公平合理的解決航空事故中旅客賠償的問題,提供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