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第五管轄權對航空保險評估的影響(1 / 2)

論第五管轄權對航空保險評估的影響

政策法規

作者:仇曉光 孫磊

【摘要】伴隨著世界經濟的快速發展,航空保險業伴隨著國際航空運輸也得發展應運而生。該行業的高風險使得其對風險的評估尤為必須。而同時,隨著經濟、法律全球化、一體化程度的加深而不斷發展著的國際航空侵權責任體係對承擔航空運輸保險的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評估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特別是雙梯度責任製、航空保險中強製化規則、第五管轄權確立,不同程度的影響著航空保險的風險評估。

【關鍵詞】航空保險 風險評估 侵權責任

時至今日,伴隨著世界經濟的快速發展,國際航空運輸業日趨成熟,並呈現出全球化的發展趨勢。但其高風險性也不容忽視,外界客觀條件對飛機飛行運輸的影響非常明顯,以至於一旦出現事故,不僅有飛機本身的損失,還會造成旅客傷亡和貨物損失,以及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其損失金額是巨大的,少則上億,多則數億美元。航空保險業應運而生,但同時我們更應清楚的認識到飛機保險是一種保險金額高,風險集中,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涉及麵較廣的險種。伴隨著航空技術的發展,飛機保險所涉及的保險金額不斷增加。特別是航空運輸業中豪華型客機的普遍采用,使飛機的價值和所載旅客的數量不斷提高。因此,在航空運輸保險中對不斷增加的承保主體及各種相關因素的風險評估至關重要。

一、國際航空侵權責任歸責規則的變革

航空保險的風險評估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在當前,隨著經濟、法律全球化、一體化程度的加深而不斷發展著的國際航空侵權責任體係對承擔航空運輸保險的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評估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當代,隨著國際社會對航空安全、反恐、航空保險以及航空科技發展等問題的國際合作進一步加深,對國際航空規則以及航空責任的統一化認識不斷深入。目前,以統一國際航空運輸規則和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責任為主要內容的《蒙特利爾公約》構成了國際航空侵權責任的核心內容。在該體製下,傳統侵權法中過錯責任的基礎開始動搖,到損害賠償的製度設計中尋求合理的變革變得尤為重要。其發展的基本趨勢在於建立更加積極合理的損害賠償機製,把受害人的侵權損害賠償製度的設計當做中心工作,盡可能使得補償更為完整與公平,並通過責任保險與社會保障機製實現賠償責任的社會化,最終達到公平效率的完美協調。航空保險在其中所起到了較為重要的連接作用,而該效用如何發揮至最好,做好風險評估工作,完善保險前的準備任務顯得將會起到很大的作用。因此,本文將通過《蒙特利爾公約》的相關內容重點分析該體係下航空保險的風險評估。

二、雙梯度責任製對航空保險的雙重影響

該公約規定了承運人對旅客的雙梯度責任製度,即對10萬特別提款權以下的主張采用嚴格責任製原則,對10萬特別提款權以上的主張推定責任原則。該條款通過對賠償限額及其規則原則的規定為保險公司的風險評估起到了法律導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