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特立獨行的印度核工業(1 / 2)

特立獨行的印度核工業

專欄

在長期的國際核製裁中,印度以其堅定的信念趟出了一條核工業的發展之路。

4月,來到奧地利維也納國際原子能機構總部參加第15次國際核責任專家組會議,與會的有來自世界核大國的18個國家和組織的22位資深的法學教授、政府官員或法律顧問進行了學術交流,作為一個專門研討國際核責任機製建立的專家組織,這裏是個非常難得的國際核工業發展經驗交流平台。

這次會議是緊接著4月15日《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正式生效後召開的,公約是在國際原子能機構努力推動下,曆時17年才生效的重要國際原子能法律文書。公約的生效與兩個亞洲國家有關,一是日本今年簽署並批準了公約,是公約生效條件的觸發因素。而另一個同樣是亞洲核電大國的印度則在2010年加入了補充公約。印度加入公約的舉措似乎對美國等外商投資和建設企業進入印度核電市場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印度2010年頒布的《核損害民事責任法》則與各國核損害製度核心原則存在不同,賦予了運營商有權在核損害發生後追索有過錯供應商的責任,追索時限最長達80年,這個規定又成為世界各國核電技術重新進入印度的法律障礙。這裏沒必要去解析那拗口的法律概念,業內總是感到印度核工業發展有著自己的任性。

在會上認識了我的亞洲同行,印度能源部法律署主任庫瑪博士。臉色黝黑的他一臉嚴肅地端坐在我的桌對麵,三天會議幾乎沒聽到他的發言。在歡迎午餐會上我倆正好麵對麵,可他除了禮貌性的自報家門,連寒暄都沒兩句,真讓我好生納悶。倒是在會議結束在去機場大巴上碰巧同路,挨坐一起打開了話匣,這才發現庫馬博士其實是一個非常健談和知識淵博的人,又是印度核工業的資深專家,因為平時很少和印度同行打交道,於是聊了一路印度核工業。

印度是世界上最早倡導締結國際禁止核試驗條約的國家,卻又是當今世界上少有沒有加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和《全麵禁止核試驗條約》的大國。在發展民用核工業方麵最初是與世界同步且起步比中國早,但至今飽受國際核製裁而發展緩慢,反應堆的容量因子基本處於世界最低水平。國內人均年用電量隻有600千瓦時,遠遠低於世界人均9000千瓦時的水平,油氣資源嚴重短缺,能源安全風險巨大,需要尋求核能作為能源供應的保障。印度有豐富的釷而鈾儲量隻有6.7萬噸且質量不高,僅占世界總儲量的1%,遠不能滿足自身需求。

在獨立之初的1948年,印度就成立了由尼赫魯總理親自領導的原子能委員會,通過政府直接控製和促進發展的模式,寓軍於民混合發展核工業。1954年組建了庫瑪博士現所在的原子能部,負責核技術研發和商業反應堆運行,執行原子能委員會的決策。起初依賴引進國外先進核技術與獲得國際核燃料供應是印度發展核工業的關鍵,1956年,在英國的幫助下建成亞洲第一座實驗性核反應堆,加拿大向印度提供40兆瓦的動力研究堆,美國也幫助印度反應堆提供重水和人員培訓,西方的援助推進了印度核工業發展。然而,在上個世紀60年代中期,印度開始轉向積極奉行服務於安全防務政策需要的“核門檻”政策,1974年5月,在西部拉賈斯坦邦的博克蘭地區進行了代號 “佛祖的微笑”首次地下核試驗,直接挑戰了剛生效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建立起的國際新秩序,各國不僅中斷了與印度的民用核能合作,國際多邊核材料控製體係也對印度進行長達30多年的封鎖製裁。盡管這樣,特立獨行的印度並未停止核工業發展腳步,一方麵在原引進國外技術基礎上研發核技術,還在1998年5月連續進行了代號為“沙克蒂”的五次地下核試驗,奉行公開核威懾,成為事實上的核國家,再次令國際社會震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