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3章 養老篇(5)(2 / 2)

(4)養老社會保險是商業人壽保險:從曆史上來說,商業保險早於社會保險而產生。其區別主要在於:①從主辦者來說,商業人壽保險是由非政府部門主辦的,屬於非政府行為;而養老社會保險是政府部門主辦的,屬於政府行為。②從運作目標來說,商業人壽保險的目標是最大限度地營利,而養老社會保險的目標則是保障受益人晚年的基本生活。③從運作原則來說,商業人壽保險遵循自願契約性的商業原則,而養老社會保險遵循強製性的原則。④從立法上來說,商業人壽保險的立法性質是經濟法,而養老社會保險的立法性質則是勞動法。

(5)養老社會保險是物質幫助製度:這種觀點由來已久,其錯誤在於,它既忽視了受保人個人的權利(既然是應有的權利,那就絕然不是“幫助”),也抹殺了受保人在其接受保險金的補償之前所履行的義務(即已交納了投保費),而且在當代社會保險實務越來越強調個人義務的情況下,這種把社會保險理解為一種有“恩賜”色彩的物質“幫助”製度的觀點不但不符合事實,而且也不符合社會保險的當代趨勢。此外,把社會保險理解為物質幫助製度,不但沒有把握社會保險的本質的內在規定性,而且也沒有把社會保險與其他名副其實的物質幫助製度如社會救助等鮮明地區別開來。

(6)養老社會保險是政府保險:毋庸置疑,養老保險的運作是一種政府行為,但不能因此而把養老保險和完全由政府包辦的政府保險混為一談。由於國情不同,某些國家的社會保險有可能采取政府保險的形式(如瑞典)。但是,從當代社會保險的發展趨勢來說,政府保險暴露出許多弊端。造成這些弊端的原因與其說是由於政府保險本身的承載能力不足(如社會保險基金入不敷出),不如說是由於政府保險在本質上不屬於社會保險的範疇,一旦政府包辦,社會保險便失去其本來的意義。

(7)養老社會保險是共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的政策機製:所謂共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的機製,是指當社會經濟發展出現增長時,全社會成員無一例外地可以分享這一增長帶來的成果,而當社會經濟發展出現衰退,沒有可資共享的成果時,全社會成員則無一例外地要承受這一衰退所帶來的結果。從本質上來說,共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機製實際上就是社會福利機製,它給受益人帶來的收入不具有恒定性。相反,養老社會保險一方麵不是針對全社會成員,而僅僅隻是針對受保人,而且僅僅隻是當受保人年老時才予以支付。另一方麵,養老社會保險的給付水平僅僅隻是維持受保人及其供養家屬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收入水平,既不能低於這一水平,也不能超越這一水平,即它給受益人的給付水平具有恒定性。因此,養老社會保險僅僅與全社會成員的一部分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有關,而與共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無關。當然,在出現經濟波動(如通貨膨脹)時,社會保險受益人所獲得的給付應隨之調整,但調整的目標不是使受益人共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而僅僅是使受益人及其供養家屬能夠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收入水平。

養老保險不是全民健身運動,可參與也可不參與,它是一項國家製度,是一種政府行為,具有不可抗絕的強製性,由法律強製力保證實施的全社會的行動。國家排除了任何一個人,就是對其權利的粗暴剝奪。個人拒絕參與,就是拒絕履行義務,就是拒絕和他人共創後半生的光明。即將來臨的養老浪潮要求人們不是在是否參與上作出選擇,而要不可拒絕的全方位參與。至關重要的是,養老金的發放水平與受保人參加養老保險的年限緊密相關,因此,早參與才能多受益。

21世紀的老年人,一大清早,練完太極拳、跳完迪斯科,沐浴在明媚陽光中,走進社會保險辦事處,取回一個月的退休金,徜徉在琳琅滿目的超市裏,開始自己美好晚年生活的新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