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章 養老篇(4)(1 / 2)

第二,“中人”。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國發[2005]38號文件實施後退休的參保人員屬於“中人”。由於他們以前個人賬戶的積累很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其月標準為:以本人全部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1997年12月31日以前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地方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全部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繳費年限+1%

全部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退休上年度地方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全部平均工資指數

全部平均工資指數=〔(a1/A1+a2/A2+…+an/An)+bX1.00〕N

a1、a2…,an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工資(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資,以退休當年至退休前n+1年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為準);

A1、A2…,An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地方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b為職工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到年);

N為職工視同和按規定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到年)。

(2)在計算全部平均工資指數時,職工曆年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為本人的實際繳費基數。對於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實際繳費基數超過繳費基數最高標準的,按照最高標準計算。

(3)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繳費年限以“年”作為計算單位,不滿1年的月份除以12,小數點後保留兩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居民王先生是“中人”,他的平均月薪3000元,養老保險繳費期限為10年,假設10年後當地月平均工資是3000元,退休後,他能領到多少退休金呢?

王先生退休後每月可領到的養老金=3000元X15%+3000元X8%X12X10X120=690元。

其中,(3000元X15%)為基礎養老金;(3000元X8%X12X10X120)為個人賬戶養老金。

設立基本養老金計發過渡期。在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初期,為保證參保人員退休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降低,根據國家要求設立計發基本養老金的過渡期。過渡期為5年(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在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之外,再按照職工辦理退休手續的年度,分別發給補貼,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與補貼之和,低於原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標準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於原辦法計算標準的,高出部分根據職工辦理退休手續的年度,分別按照一定比例發給。2006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90%。補齊和按比例增加的部分,調整過渡性養老金。

第三,“老人”。1997年養老製度改革之前退休的職工屬於“老人”,他們仍然按照國家原來的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同時隨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而增加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