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養老篇(2)(3 / 3)

2.養老保險

是社會保障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製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時,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而退出勞動崗位後為解決基本生活問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製度。

養老保險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1)養老保險是在法定範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這裏所說的“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征的;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需強調說明的是,法定的年齡界限(各國有不同的標準)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準。

(2)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3)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達到保障的目的。

在所有的社會保險項目中,養老保險是對象範圍最為廣泛、身份最為穩定、享受時間最為長久、保險費用支出最大的項目,也是世界各國最為普遍實行的社會保險項目。它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由國家立法,強製實行。根據法律的規定,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及其所在的企業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

(2)養老保險費由政府、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3)專門機構的專業化管理。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特征,其影響麵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很大,還涉及數代人的問題。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同時具備以上三個特點,才能構成完備的國家法定的養老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養老保險製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把建立養老保險製度作為國家的一項責任規定下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是我國建立養老保險製度的基本目標,也是養老保險保障功能的體現。

(二)我國養老保險製度的發展

1951年2月26日,對中國社會保險來說是個大日子。這一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頒布了我國曆史上第一部全國性社會保障法規——《勞動保險條例(試行)》。這是一個令人振奮、難忘的曆史事件,條例公布當天,“報紙立即被競購一空,職工群眾爭先閱讀”。工人們從心底歡呼:“農民有土地,工人有勞保!”“社會主義好,生老病死有勞保!”有的職工把準備養老用的積蓄全部捐獻給國家購買飛機大炮,支援抗美援朝戰爭,自身利益有了切實保障的工人群眾以極大的熱情全身心地投入到國家建設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