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法在施工企業的運用探討
工作研究
作者:穀平
【摘要】在運用完工百分比法的過程中,由於成本核算對象不合理、合同總收入確定範圍不正確、預計總成本預測不準確以及施工成本的核算不及時等往往會造成工程收入、成本、利潤與實際出現偏差。本文主要討論如何避免或者減少上述問題的發生。
【關鍵詞】合同 完工百分比法 施工企業 運用
一、合理確定建造合同核算對象
建造合同核算對象的確定是建造合同核算的基礎,在確定核算對象時要根據合同的內容、企業自身的管理需求進行核算對象的確定,以既能滿足核算、管理的要求,又簡潔實用為原則,目前主要以下幾種主要方式:
(一)將一項建造合同作為一個核算對象
當一項建造合同僅有一個單位工程,將一項建造合同作為一個核算對象。這種核算模式最為普遍,往往出現在單一的中型工程項目當中。
(二)將一項建造合同拆分為多個核算對象
當一項建造合同有多個單位工程組成,且單位工程都有一定的建造計劃,單位工程的收入成本能夠單獨的計量的情況下,可以將單一合同拆分為多個核算對象。
(三)將多個建造合同合並成一個核算對象。
當施工企業為一個單項工程與客戶簽訂了一組合同,該組合同按照一攬子交易,該組合同同時或者依次履行,每組之間密切相關,每項合同構成了一項綜合利潤率工程的部分可以合並為一個核算對象。這種情況往往會出現在合同金額小而簽訂合同數量多的檢維修工程當中,單一核算意義不大卻會造成日常管理工作量的增加,往往會將合同合並核算。
(四)EPC合同核算對象的確定
近年來,施工企業承包的工程項目中EPC工程逐漸增多,EPC工程簽訂時往往是作為單一合同出現,如果不存在設備及材料部分需要提供增值稅的問題,整個合同作為一個成本核算沒有問題。如果業主對設備及材料部分提出了提供增值稅的需求,在合同簽訂之前就要將設備及材料部分作為單獨采購銷售合同簽訂,在核算過程中將設備及材料部分作為銷售業務單獨進行核算,繳納增值說,將設計和施工業務作為建造合同進行核算,繳納營業稅。
二、做好合同總收入的正確性判斷和及時性調整
建造合同的總收入包括初始合同收入、變更收入、索賠收入和獎勵收入四部分。目前在建造合同總收入的確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存在以下問題:
1.將不屬於建造合同的收入納入合同總收入中。在EPC、PC工程中,如果設計部分作為勞務收入核算,采購部分作為商品購銷處理,那麼設計部分和采購部分就不能再作為建造合同預計總收入的部分來確認。
2.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益作為合同收入。如將合同完成後剩餘的殘留物資取得的收益確認為合同收入;將合同執行過程中取得的罰款收入作為合同收入。而正確的做法是將合同完成後剩餘的殘留物資取得的收益衝減合同成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取得的罰款收入作為營業外收入進行確認。
3.將施工過程中取得的工程質量獎、安全獎、進度獎等獎勵不作為合同總收入,而通過往來科目直接發放,不反應該部分的收入和成本。根據建造合同的要求該部分要作為獎勵收入在預計總收入總得以反映。
4.沒有取得有力的證據而增加變更收入、索賠收入。部分財務人員在隻是取得現場簽證或者業主的口頭承諾後,便將該部分作為確定的收入納入到合同總收入中,違背了財務的謹慎性原則,存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