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構建金融消費者保護製度,明晰金融消費者概念
1.明確賦予一行三會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職能
隨著我國保護意識的加強,我國大陸目前沒有專門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三會”是金融監管部門主力,而“三會”處於諸家並立、分而治之的境地。這種分頭立法的方法必然導致業務規範之間不一致,削弱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央行曾提出效仿美聯儲成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的設想,但該設想在業內始終未被全麵認同。從目前推出的結果看,最終仍是沿用了“一加三”的分業管理框架。 筆者認為,較為有效的做法是明確賦予“一行三會”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能。其中,可先在央行內部成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或者金融消費者保護中心,開通金融消費者保護投訴熱線,由其專司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
2.建立金融審判庭,在司法上對金融消費者訴訟主體地位的確認
金融審判庭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審理涉及銀行、保險、證劵和基金等方麵的金融民商案件,對基層法院的金融案件審判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向金融機構發布審判信息、典型案例、提出司法建議、開展有關金融的法製教育與學術交流。上海是我國第一家設立專業的金融審判庭的地區。筆者認為,建立金融審判庭,對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確立也具有重要意義。這主要體現在將金融消費者作為特殊的一類市場主體加以司法保護,並結合金融消費者的弱勢地位,來建構更具公正的金融司法審判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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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劉愷(1988-),女,中央財經大學經濟法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
(編輯:張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