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相關的法律法規製度滯後製約
當前,我國信用立法嚴重滯後。現有法律沒有對涉及到個人隱私以及用戶信息的保護,農村失信行為也沒有法律法規予以懲戒。歸根結底,信用立法就是懲罰信用交易中的失信者,而對守信者予以鼓勵,現有信用法律對於這方麵的表述幾乎是一片空白。另外,缺乏信用體係建設的長效機製。簡而言之,由於法律製度建設的滯後,導致信用體係建設步履維艱。
(二)農村征信製度滯後製約
由於在農村,信用采集難度較大,農戶居住分散,導致了信息不對稱現象嚴重。另外,大部分農戶信息都集中在電信、電網、工商和稅務等部門,這些部門沒有建立聯動機製,建立信息互享平台。另外,農村地區還存在信用體係評價不健全等問題,信用評級單一,影響了信用體係建設。
(三)農村信用監管製度滯後製約
規範農村的信用行為需要良好的監管製度。然而當前,農村的信用監管也存在一定的問題。突出表現在:首先,對征信、信用評級的監管還不到位,製度缺乏。其次,對農村金融市場的監管力度不夠,缺乏創新。最後,農村金融機構缺乏良好的內控體係,信用意識也急需提高。
三、農村信用體係建設的製度創新建議
(一)信用法律法規製度創新
完善的法律法規製度能夠為農村信用體係建設提供堅實的保障。國家應該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針對農村信用體係建設的現狀,建議出台《農村金融市場規範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於守信者應該給予及時的獎勵,而對於失信者應該根據情況進行懲戒。要嚴厲打擊擾亂農村金融市場的組織或個人。對於農村擔保機構等組織,要給與立法支持。簡而言之,隻有健全農村信用法律製度建設,才能規範農村信用行為。
(二)征信製度創新
建立良好的征信製度是建立農村信用體係的關鍵。當前,要立足農村現實,合理建立農村征信體係。首先要建立一體化的數據共享平台,將鄉鎮電信、稅收、電網等部門采集的數據聯網共享。其次,要借鑒發達國家,建立合理的信用評價體係,基於農村信用體係建設的現狀,創新農村信用評價方法。與此同時,加強誠信建設,對當地金融機構給予業務培訓和誠信教育,加大金融機構的服務水平。
(三)金融監管製度創新
加強金融監管製度創新是規範農村金融秩序的有效手段。首先農村金融機構要進行監管創新,更新監管理念,對信用級別不同的客戶進行差別監管。其次,當地銀監部門要鼓勵當地金融機構進行監管行為的創新。金融機構要加大內控製度建設,對信用評級較差的客戶以及風險較高的客戶進行重點監管。另外,當地財政、金融監管部門要多管齊下,構建金融機構監管體係,規範農村金融市場,促進農村信用體係的健康發展。
(編輯:唐榮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