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農村金融產品與服務方式創新中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金融創新審批難,創新產品服務推廣難
縣級金融機構提供創新金融產品服務,需要經過上級領導機構和省級監管部門兩級部門,並且操作程序極其複雜,周期長,並且有時候需要進行會計核算操作程序的修改工作,難度較大。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推廣難度大,這與農民的思想意識落後與操作技術匱乏有關。同時,在缺乏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激勵製度的背景下,金融機構員工推廣的積極性不高。
(二)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信用風險隱患多,需建立相應的法律規範
創新意味著打破常規,其風險也會相應地增加。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由於缺乏實踐,會存在著內控和操作上的缺陷,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時必須注意風險。在社會公信力普遍缺乏的背景之下,信用共同體貸款等信用貸款形式,也會出現問題,如貸款人債務危機發生後會首先將銀行貸款作為違約選擇。在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中,法律滯後會帶來一係列風險,如《擔保法》和《物權法》中就沒有對收費權質押的成立要件作出規定,極容易引發爭議。
四、發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對策建議
(一)形成全社會支持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氛圍
市場化是農村金融產品服務的導向,但也需要來自政策上的支持和正向激勵機製的推動。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和社會媒體等都要營造一個支持農村金融產品服務創新的氛圍,推動農村經濟發展。
(二)重視電子化平台建設
電子信息技術已經將世界連成一個網絡,金融產品的研發和推廣已經離不開電子化平台。因此,要以電子信息技術為依托,根據農村實際情況進行新種類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研發推廣,增強其附加功能。
(三)建立和完善農村金融創新工作協調機製和風險分散與補償機製
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的創新工作千絲萬縷,是一項係統性工程,必須協調好部門工作,由政府、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部門共同構建一個工作協調機製。重視保險公司在其中的作用,發展多樣化的信用擔保,分散風險,建立相應的補償機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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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格坦(1960-),男,任職於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經濟師,研究方向:房地產信貸。
(編輯:劉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