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引導農民股份合作製股權合理流動
農民股份合作製企業的成立之初,由於其規模小,收益較低,股權合作隻能以抱團取暖作為企業的有效行為,限製股權的流動是保證農民股製企業生存的底線。目前為止,我國農村大部分地區的農民股份合作製企業均處於這個階段。但是,農村股份合作製企業股權設置的封閉性特點,容易弱化農民“用腳投票”方式對自己企業和管理者的監督權利。同時,農村股份合作製企業的產權不能自由流動,限製了企業進行合理的市場資源配置的可能。引導農民合作社股權合理流動,是農民股份製企業規模發展的關鍵。通常適合該類企業股權流動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農戶加企業的模式促進企業股權的流動,實現資源有效配置;二是在證券或產權市場的股權轉讓模式。農村股份合作製企業在規模、效益上都還沒有達到國家上市發行股票的程度,因此它們希望向社會發行股票。周村區委、區政府適應這種需要,果斷決定在社區內通過櫃台交易發行股票,探索股權合理流動機製;三是新建或規模較小的企業股權流動可以采用企業內部流動的方式。形成一定規模的企業可以在股票市場尚未建立之前,由企業財務部門或內部銀行行使對股份的管理職能,允許股份在企業和合作經濟內部轉移流動。但是隨著農村股份合作製企業的發展,它們希望吸收更多的資金發展自己,也希望提高企業知名度,同時增強發展企業的動力。實踐證明這種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企業的發展。
(三)適度提高企業經營者持股比重
股份製企業經營者持股比例問題是長期以來爭論最多的問題,中央在規範農村股份合作製的係列文件中強調:“職工之間持股可以有差異,但不宜過分懸殊”。這種規定目的是希望解決經營者和職工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但是,實踐結果證明:持股比例的限製導致了農民股份合作製股權的平均化,即經營者和普通員工的持股所差無幾,這實際上是股份合作製企業中的一種“大鍋飯”現象,這種做法不但無法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也無法增強普通員工的競爭意識和約束力。農村股份合作製改革在某種意義上講就是要調動兩者的積極性,經營者隻有成了大股東以後,才有積極性去監督職工,並努力調動職工的積極性。而且,調動職工積極性的辦法,並不是要他們持有與經營者一樣多的股票,成為一樣大的股東,最重要的是實行合理的分配原則,製定合理的工資標準,改善職工福利等等。當然,我們在提高企業經營者的持股比例時要注意一個度的把握。這樣才能使股權設置在既提高經營者積極性的同時也增強職工對企業運轉的關注。華西村提高股份合作製企業經營者的持股主要是通過績效工資的途徑解決的。華西村經營管理者的工資比例占到企業年收入的三分之一,同時限製經營管理者的高收入的分配額,並規定多出的收入隻允許再投入到股份中。華西村經營者是通過勞動取得的更多的企業股份,家大業更大,在龐大的村體集體股份中,華西村經營者也僅占企業總資產的4%左右,保證了企業的“集體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勞動者個人所有製”的性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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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高曉雁(1956-),漢族,河北廊坊人,博士,教授。研究方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與實踐 。
(編輯:陳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