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優化農民股份合作製產權結構研究(2 / 3)

二、農民股份合作製發展的主要問題

考察我國農民股份合作製實踐的發展狀況,在榜樣的示範和政府推進下,原家庭聯產承包的農民在國際國內市場激烈競爭中,深感家庭式經濟的困境,農民股份合作製就成為農民的現實選擇。但是,各地區農民股份合作製的發展並不平衡,特別是產權結構的不合理已經成為農民股份合作社發展的瓶頸,主要存在三個方麵的問題。

(一)農民股份合作製集體產權界限不明

農村股份合作製的股份主要包括:農民的個人股、集體股和企業股等。舊體製的集體資產產權的不明晰成為農民股份合製發展的主要障礙,在實行集體資產股份合作製的村鎮還存在著集體股,使得既得利益團體在“維護集體經濟”口號的掩蓋下,通過經營項目、分配方案等重要決策,仍然按照村幹部的意願實施,通過加大各種以集體名義的提留比例獲得好處,幹部分配和行政開支不公開,在混合製的農村股份合作社裏等於增加了龐大的集體股的分紅。農民個人股份的產權遭到嚴重侵,參與集體股剩餘的股權分紅,利益得不到根本保證,意味著個人產權的喪失。集體股和國家股的設置會導致政企不分,企業無法通過改製來完善企業的治理結構、產權結構等。這種股權設置直接導致了農村股份合作製企業產權不清、主體不明。農村股份合作製改革後,企業的積極性並沒有很大地提高,企業決策的速度等也因產權界定不清、股權設置不合理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二)農民股份合作製企業股權設置封閉

根據華西村等成功範例的經驗,農村股份合作製中股權不允許自由流動和轉讓。他的合理性就在於保證企業的穩定發展,特別是在股份合作社發展初期是該類企業成長的必要保證。但隨著企業規模的進一步擴大,企業排斥轉讓權,將產權限製在使用權和收益權的範圍,一方麵:必然導致企業產權交易和重組等資源重新分配難以實現,限製了企業在更大範圍內,為尋求企業自身發展進行合理資源配置的能力;另一方麵:農民所持有的股份長期限製在不可交易的內部股,容易弱化農民“用腳投票”的方式對自己企業和管理者的監督能力。同時,定義農村股份合作製企業的產權不能自由流動,可以改變企業產權主體虛置狀態,增強農民愛社如愛家的積極性,有利於明晰產權,但也容易導致企業管理人員和某些成員必結成利益同盟,使其他股東權益就會遭到侵蝕。管理人員和職工可能通過轉移方式將本應是股利收入的部分轉換成工資、獎金或福利等其他收入,造成對其他股東利益的侵害,這容易導致企業的短期行為,危害企業的長期發展。

(三)農民股份合作製成員普遍均衡持股

我國農民股份合作製的產權設置均衡化的現象較為普遍,究其主要原因;一是現在的農民股份社通常是由原來集體所有製時期,生產隊的全部資產進行折股量化到個人,即全體社員均衡地持有集體的股份;二是由家庭聯產承包轉製後,將農民的土地再次組合起來,即平均分給農民的土地再次以個人股權的形式的合作化的原罪特征;三是家庭聯產承包製雖然保證了農民基本生活需要,但農民收入普遍不高,主要以土地的方式入股而產生的均衡化。因此,企業成員均衡持股是農村股份合作製企業的一個基本特征。企業成員均衡持股的弊端:一是企業成員均衡持股影響提高企業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企業成員均衡持股就相當於股份製中的“大鍋飯”,這種均衡持股不能使職工真正地成為企業的主人,不能使職工真正地關心企業的發展;二是企業成員均衡持股削弱了經營者持大股的激勵和約束效應。經營者持大股製度是一種經實踐證明了的高效率激勵與約束機製,而農村股份合作製企業中均衡持股的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經營者持大股的激勵和約束機製,不利於企業長效機製的形成,而降低企業決策效率和運作效率。

三、農民股份合作製企業產權關係需進行的調整

農民股份合作社是對馬克思關於“勞動者個人所有製”的當代現實版,它是人類曆史上一種新型的所有製關係,這種新型產權的明晰和界定是發展和規範農民股份合作製企業的關鍵。根據我國目前農民股份合作製企業不斷發展和規模化的特點,產權關係可以進行四方麵的改革和調整。

(一)減少和明晰集體股比例

我國農村集體企業進行股份合作製改革中,“集體股”的設置問題成了最大的難題,舊體製的集體資產產權不明晰。在實行集體資產股份合作製的村鎮還存在著集體股,使得既得利益團體在“維護集體經濟”口號的掩蓋下,通過經營項目、分配方案等重要決策,仍然按照村幹部的意願實施,通過加大各種以集體名義的提留比例獲得好處,幹部分配和行政開支不公開,在混合製的農村股份合作社裏等於增加了龐大的集體股分紅。農民個人股份的產權遭到嚴重侵占,造成強大的集體股使農民隻獲得名義所有權,參與集體股剩餘的股權分紅,利益得不到根本保證,意味著個人產權的喪失。一方麵,企業進行股份合作製改革中,要減少集體股的比例,村級集體資產直接參與農村土地股份合作製改革,將現有集體資產的股權部分或者全部以合作股的形式分給對形成資產有貢獻的村民和企業職工,對企業日後經營中所形成的積累也要定期界定股權,轉增股本。積累比例可適當降低,適當提高分紅比例,以刺激股東的投資積極性。對於企業的存量資產,要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進行劃分。另一方麵,對企業中的公積金也要進行界定。對公積金的界定可以按下步驟進行:首先,要搞清楚企業公積金的來源。從形式上來看,公積金是從稅後利潤中分割出來的。在目前股份合作製企業中職工工資報酬普遍較低,有相當一部分本屬於職工報酬的收入劃到利潤範圍,從利潤中分割的公積金中必然包含了一部分職工的報酬。因此,股份合作製企業的公積金的產權主體有兩部分,一部分是各類股東,一部分是企業職工。同時,不同的企業要根據自身的情況確定股東與職工的權益分割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