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設立“環境保護稅”等有利於環境保護、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稅製
研究製定“環境報稅”,對汙染企業征收環境保護稅,用於對環境的保護和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補貼。相關機構可以將征收的環境保護稅一分為二,一方麵用於對經營環境汙染責任保險保險公司的補貼,另一方麵用於環境保護方麵的相關基金。這樣既可以促使汙染企業積極投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又可以提高保險公司經營環境汙染保險責任的積極性,改進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產品的研製和供給。
(三)環境汙染責任保險製度框架的思考
1.完善環保方麵的法律法規
政府通過環保法律法規規定汙染環境所造成的損失及防治汙染的費用應當由汙染者承擔,而不應當轉嫁給國家和社會,即汙染者承擔原則。同時應完善相關的法律,使環境汙染的處理有法可依。在環保法律法規的壓力下,汙染企業的汙染行為將受到相應的懲罰。為了規避風險,汙染企業可通過支付固定數額的保費向保險公司投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將大額的不確定的環境汙染賠償支出轉移出去。完善的環保法律體係可刺激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保險需求。
2.研究有利於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財政補貼、“環境保護稅”等財稅機製
完善政府對保險公司經營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補貼機製,提高保險公司經營環境汙染保險責任的積極性,擴大保險公司經營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供給;結合汙染企業投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情況和汙染企業的類型,征收不同程度的“環境保護稅”,來提高汙染企業的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需求。同時政府合理的運用“環境保護稅”,起到保護環境和補貼保險公司的作用。
3.建立強製性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經營模式
目前,我國麵臨著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需求不足現象,而且環境汙染的程度越來越嚴重。針對這種情況,我國保險公司應該采取以“強製性保險”為主,“自願性保險”為輔的經營模式,可以直接改善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需求不足現象。具體而言,汙染嚴重的企業必須投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汙染輕度的企業可以采取自願的方式。
另外,還可以采取一些其他的措施,比如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產品的創新開發、建立專門經營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和環境保護、救濟方麵的基金、完善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再保險機製、提高汙染企業投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意識等。
參考文獻
[1]張瑞剛,許謹良.我國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發展的難點與對策[J].上海保險,2011(12) .
[2]王學冉.國外環境汙染賠償責任保險製度設計對我國的啟示[J].上海保險,2012(05) .
作者簡介:王浩(1987),男,漢族,河南駐馬店,研究生,西南財經大學保險學院,研究方向:商業保險與風險管理。
(編輯:龍大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