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商業銀行對債務人抵債資產的處置不及時。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於抵債資產的問題,銀行收取後對抵債資產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盡快的予以處置。但此規定在工作中卻很難落實,其原因主要是(1)債務人的抵債資產存有瑕疵,如房產可能缺乏房產證或者轉讓條件;(2)債務人的抵債資產難以處置,原因可能存在遺留問題;(3)對於那些處在基層的銀行來說,在與債務人之間行使法律程序中要墊付高額的案件受理費用,這很難令其承擔。
最後,地方政府對商業銀行抵債資產的收取與處置問題進行幹涉,從一定程度上,這就加重了銀行在抵債資產上的損失。對於各種銀行抵債資產的管理與處置,都離不開地方政府的支持。有的政府為了對地方或者局部利益的保護,經常幹涉對抵債資產的管理與處置。這種行為就給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加大了工作難度。
二、商業銀行抵債資產處置麵臨的法律責任與時限
我國的《商業銀行法》對銀行抵債資產的處理時間有明確地規定:“銀行在接收到債務人的抵債資產後,要在2年內對其進行處置”。同時,我國的有關銀行的法律法規規定:“不動產在法院或其他機構的裁決生效日起,要盡快對其進行處置,在2年以內對抵債資產進行處置;其他權利(不包括股權)要在抵債資產的有效期內盡快予以處置,不能超過抵債資產接收後的2年;而對於動產,要求在接收日的那一天起的1年內盡快處置。”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對於抵債資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及時進行糾正和製止,而且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其進行處罰或處理。所以,債務人的抵債資產被銀行接收之後,銀行要積極地在市場上尋找機會,選擇有利時機,在我國律法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處置債務人的資產,以最大限度回收銀行不良債權。
三、結語
以物抵債對商業銀行來說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尤其是對化解債權風險,以減少和避免進一步的資產損失,提升銀行信貸資產的質量方麵起到很大作用。銀行在收取處置抵債資產的同時要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對抵債資產的處置不善而導致不必要的糾紛或出現更大的風險。
參考文獻
[1]郭清權.抵債資產管理須重點關注的幾個法律問題[J].金融法苑,2012(07).
[2]財政部駐河北專員辦課題組.商業銀行抵債資產接收和處置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監督實務,2008(06).
[3]李雪梅.淺析我國商業銀行抵債資產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3(02).
(編輯:唐榮波)